阀门铸造流水线及浇铸工艺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阀门铸造流水线及浇铸工艺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阀门铸造流水线及浇铸工艺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铺集镇张家屯村南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普蓝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2月23日 至 2024年03月01日 | |
项目概况: | 企业拟投资1100万元,对南厂区现有项目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技改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在不增加铸造总产能的情况下,增加消失模工艺生产线(计划产能为800t/a)和粘土砂铸造工艺生产线(计划产能为2200t/a),由现有项目“覆膜砂铸造生产线”产能等量替代,即覆膜砂铸造生产线产能变为0t/a,技改后,保留覆膜砂制芯工艺用于铸造阀门内部砂芯;2.淘汰现有石英砂与水玻璃混合工艺;3.对制芯、浇铸、砂处理等工序废气收集净化措施进行改进;4铸造线升级改造为全自动的铸造生产线。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粘土砂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进入1#布袋除尘器处理,覆膜砂制芯废气经集气,进入2#布袋除尘器+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共同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消失模工艺熔炼、浇铸废气均经收集,进入3#布袋除尘器+2#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粘土砂工艺熔炼、浇铸废气经收集,进入4#布袋除尘器+3#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P3)排放;抛丸废气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5#、6#)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P4)排放;消失模砂处理3区砂处理废气经收集,进入7#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6)排放;砂处理2区砂处理废气经收集,进入8#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7)排放;粘土砂造型废气经收集,进入10#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9)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非重点行业”标准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排放标准要求。 液化气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生物质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SNCR+1#旋风除尘器+9#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共同通过25米高排气筒(P8)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VOCs、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监控浓度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中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NMHC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锅炉排污水和软水制备系统废水除少量用作炉渣冷却外其余均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措施。东、南、西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废炉渣、灰渣、废砂、废金属下脚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包装材料、除尘器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并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 (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应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纳入整体项目中依法依规一并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阀门铸造流水线及浇铸工艺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铺集镇张家屯村南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普蓝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2月23日 至 2024年03月01日 | |
项目概况: | 企业拟投资1100万元,对南厂区现有项目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技改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在不增加铸造总产能的情况下,增加消失模工艺生产线(计划产能为800t/a)和粘土砂铸造工艺生产线(计划产能为2200t/a),由现有项目“覆膜砂铸造生产线”产能等量替代,即覆膜砂铸造生产线产能变为0t/a,技改后,保留覆膜砂制芯工艺用于铸造阀门内部砂芯;2.淘汰现有石英砂与水玻璃混合工艺;3.对制芯、浇铸、砂处理等工序废气收集净化措施进行改进;4铸造线升级改造为全自动的铸造生产线。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粘土砂处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进入1#布袋除尘器处理,覆膜砂制芯废气经集气,进入2#布袋除尘器+1#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共同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消失模工艺熔炼、浇铸废气均经收集,进入3#布袋除尘器+2#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粘土砂工艺熔炼、浇铸废气经收集,进入4#布袋除尘器+3#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P3)排放;抛丸废气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5#、6#)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P4)排放;消失模砂处理3区砂处理废气经收集,进入7#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6)排放;砂处理2区砂处理废气经收集,进入8#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7)排放;粘土砂造型废气经收集,进入10#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9)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非重点行业”标准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排放标准要求。 液化气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生物质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经“SNCR+1#旋风除尘器+9#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共同通过25米高排气筒(P8)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VOCs、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监控浓度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中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NMHC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锅炉排污水和软水制备系统废水除少量用作炉渣冷却外其余均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措施。东、南、西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废炉渣、灰渣、废砂、废金属下脚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包装材料、除尘器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并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 (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应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纳入整体项目中依法依规一并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
邮政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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