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3个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花溪区第二实验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花溪区第二实验幼儿园经营的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0月31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3〕43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单位将采取组织人员培训,洗消间增加清水池等措施予以整改。
二、贵州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 (略) 经营的不锈钢大碗(加工日期:2023年11月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贵州 (略) 经营的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1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3〕43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不锈钢大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单位将采取建立加强人员技能培训、定期检查清洗消毒设备、设立独立清洗操作间等措施予以整改。
三、 (略) 花溪区大拇指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花溪区大拇指幼儿园经营的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3〕43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筷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部分餐具清洗消毒不到位,该单位将采取建立加设厨房密封圈及隔板、增加消毒柜消毒灯管、加强厨房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予以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4年2月26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3个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花溪区第二实验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花溪区第二实验幼儿园经营的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0月31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3〕430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单位将采取组织人员培训,洗消间增加清水池等措施予以整改。
二、贵州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 (略) 经营的不锈钢大碗(加工日期:2023年11月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贵州 (略) 经营的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1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3〕43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不锈钢大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单位将采取建立加强人员技能培训、定期检查清洗消毒设备、设立独立清洗操作间等措施予以整改。
三、 (略) 花溪区大拇指幼儿园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花溪区大拇指幼儿园经营的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1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3〕430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本批次“筷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部分餐具清洗消毒不到位,该单位将采取建立加设厨房密封圈及隔板、增加消毒柜消毒灯管、加强厨房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予以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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