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4年2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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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4年2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4年2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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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27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7日-2024年3月6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 真:0535-*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浙江福 (略) 烟台分公司烟台福莱新材料项目

海环审【2024】005号

2024年2月27日

关于对浙江福 (略) 烟台分公司烟台福莱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环审【2024】005号

浙江福 (略) 烟台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浙江福 (略) 烟台分公司烟台福莱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 (略) 政府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浙江福 (略) 烟台分公司烟台福莱新材料项 (略) 行村镇智能制造产业园(厂址中心经纬度坐标:东经120°54′42.766″,北纬36°39′22.715″)。主要建设内容为拟建14条涂布生产线、3条淋膜上硅生产线、6条压延生产线、10条冲孔生产线、16条分切生产线以及其他配套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年产PVC薄膜60000t(其中外售18465t,其余为自用)、年产PVC背胶3.5亿平方米。该项目占地约38734.89m2,建筑面积33000m2,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0万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2305-*-04-01-*),符合《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略)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管理要求,周围公众对项目无反对意见,从环境角度认为建设项目选址合理。

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贯彻 (略) 、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洗料废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期生活污水经施工现场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海阳 (略) 进水水质指标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海阳 (略) 进一步处理后排放。

施工渣土尽量在施工场地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装修过程产生的废油漆涂料和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应妥善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项目建设应控制施工范围,尽量集中在项目场区内,随着工程完工,对裸露地表及时绿化美化,控制好水土流失。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2、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处理系统须按照分质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进行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和冷却塔排污水均应集中收集与项目的设备清洗废水、水喷淋塔废水和碱液喷淋塔废水集中收集依托北厂区在建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均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及与海阳 (略) 签订的污水接纳处理协议中相关标准后,进行深度处理。蒸汽冷凝水应集中收集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营运过程中应加强在建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PVC薄膜生产过程产生的投料废气、混料投料废气和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配套6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由3根26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PVC薄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过滤废气、压延废气、熔融废气以及PE熔融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配套的6套碱液喷淋塔+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分由3根26m高的排气筒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标准要求;氯*烯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油胶涂布生产线产生的涂布废气、烘干废气以及设备清洗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配套的RTO处理后,由1根26m高的排气筒排放,VOCs、*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

水胶及水性乳液涂布生产线产生的涂布废气、烘干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配套的两段式水喷淋处理后,由1根26m高的排气筒排放,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标准要求;*醇、*二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

配建的天然气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1根26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SO2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在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或设施满足其处理能力和效率。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废气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废气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厂界颗粒物、*醇、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苯、氯*烯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及表3浓度限值要求。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广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④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做到固废零排放。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包括废包装袋、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废反渗透膜、生化污泥、废过滤网及废渣等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项目产生的废油墨桶、废润滑油桶、废油、废导热油、废润滑油、废*酸*酯桶、破碎包装桶、物化污泥、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的,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3、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书》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避免发生“跑、冒、滴、漏”。项目配建的*级胶水仓库、危废暂存间设置导流沟、集液池,并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4、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环评要求对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附近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构建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用于收集及导排事故状态下装置区及储罐区泄漏物料及消防废水。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5、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等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6、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7、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总量控指标,将VOCs 、颗粒物、氮氧化物、SO2,分别控制在35.624t/a、3.851t/a、1.099t/a、 0.315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你公司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依法申领,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8、根据《 (略)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鲁环发[2022]12号)及《 (略)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鲁环发[2019]134号)中相关规定,在发生污染物前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进行在线监测,实现动态管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9、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项目在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关于2024年2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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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27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7日-2024年3月6日(7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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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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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福 (略) 烟台分公司烟台福莱新材料项目

海环审【2024】005号

2024年2月27日

关于对浙江福 (略) 烟台分公司烟台福莱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海环审【2024】005号

浙江福 (略) 烟台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浙江福 (略) 烟台分公司烟台福莱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 (略) 政府网站公示,公众无异议。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浙江福 (略) 烟台分公司烟台福莱新材料项 (略) 行村镇智能制造产业园(厂址中心经纬度坐标:东经120°54′42.766″,北纬36°39′22.715″)。主要建设内容为拟建14条涂布生产线、3条淋膜上硅生产线、6条压延生产线、10条冲孔生产线、16条分切生产线以及其他配套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年产PVC薄膜60000t(其中外售18465t,其余为自用)、年产PVC背胶3.5亿平方米。该项目占地约38734.89m2,建筑面积33000m2,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0万元。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2305-*-04-01-*),符合《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略)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管理要求,周围公众对项目无反对意见,从环境角度认为建设项目选址合理。

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贯彻 (略) 、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废水防治、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生态保护措施。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底下防渗漏”的标准控制好扬尘污染。

采取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禁止夜间施工、车辆限速等措施,落实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防止施工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如因工艺特殊情况要求,需在夜间施工而可能对周边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公告附近居民。

项目在施工区设立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措施,将施工废水、洗料废水以及车辆冲洗水等集中收集经过沉淀后回用,不外排。加强施工机械维护保养并设置机油滴漏收集装置。施工期生活污水经施工现场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海阳 (略) 进水水质指标要求,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海阳 (略) 进一步处理后排放。

施工渣土尽量在施工场地内周转,就地用于绿化、道路等生态景观建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随意堆放,必须外运时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监控,避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定期清运并妥善处置。装修过程产生的废油漆涂料和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应妥善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加强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措施,项目建设应控制施工范围,尽量集中在项目场区内,随着工程完工,对裸露地表及时绿化美化,控制好水土流失。避免大风、雨季天气施工,避免造成的风蚀和水蚀。

2、严格落实营运期主要污染物防治措施。

①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处理系统须按照分质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进行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和冷却塔排污水均应集中收集与项目的设备清洗废水、水喷淋塔废水和碱液喷淋塔废水集中收集依托北厂区在建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均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及与海阳 (略) 签订的污水接纳处理协议中相关标准后,进行深度处理。蒸汽冷凝水应集中收集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营运过程中应加强在建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

②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PVC薄膜生产过程产生的投料废气、混料投料废气和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配套6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由3根26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

PVC薄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过滤废气、压延废气、熔融废气以及PE熔融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配套的6套碱液喷淋塔+油烟净化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分由3根26m高的排气筒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标准要求;氯*烯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油胶涂布生产线产生的涂布废气、烘干废气以及设备清洗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配套的RTO处理后,由1根26m高的排气筒排放,VOCs、*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

水胶及水性乳液涂布生产线产生的涂布废气、烘干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配套的两段式水喷淋处理后,由1根26m高的排气筒排放,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标准要求;*醇、*二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要求。

配建的天然气锅炉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1根26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SO2排放浓度均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在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气)尘源措施,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监控,确保其满足处理能力和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你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制度,并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记录,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或设施满足其处理能力和效率。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工序,待废气处理设施恢复正常工作并稳定废气去除效率后,方可复工生产,杜绝废气排放事故发生。厂界颗粒物、*醇、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VOCs、*苯、氯*烯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及表3浓度限值要求。

③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广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④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做到固废零排放。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包括废包装袋、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废反渗透膜、生化污泥、废过滤网及废渣等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项目产生的废油墨桶、废润滑油桶、废油、废导热油、废润滑油、废*酸*酯桶、破碎包装桶、物化污泥、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的,应分类收集入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做好防雨、防渗、防腐措施。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将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资料向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委托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各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3、做好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报告书》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认真落实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的各项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避免发生“跑、冒、滴、漏”。项目配建的*级胶水仓库、危废暂存间设置导流沟、集液池,并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4、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所列各类风险事故防范、减缓措施,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和污染事故防范。按照环评要求对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附近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构建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用于收集及导排事故状态下装置区及储罐区泄漏物料及消防废水。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5、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设置专职环保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等要求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做好监测记录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纪录,按照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6、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7、严 (略) 生态环境局海阳分局分配该项目总量控指标,将VOCs 、颗粒物、氮氧化物、SO2,分别控制在35.624t/a、3.851t/a、1.099t/a、 0.315t/a以内,严禁超标,超总量排污。须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你公司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依法申领,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8、根据《 (略)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鲁环发[2022]12号)及《 (略)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鲁环发[2019]134号)中相关规定,在发生污染物前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进行在线监测,实现动态管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9、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项目在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复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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