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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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潮环湘罚字〔2024〕3号

(略) (略) :

  法定代表人:刘顺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662NB68

  住所: (略) 湘桥区桥东街道下津村山边工业园17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日,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氨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总铜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存在测量周期设置不规范及设备长期未校准,未保证三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你公司存在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 (略) 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指引等材料与《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2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与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但于**日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核实,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也已依据《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因你公司属于202 (略) 重点排污单位故可按拟罚款金额30%的幅度降低处罚。

  我局于2024年2 (略) 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4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1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裁量标准: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未安装,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6个月以上,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略) 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6.5万元的行政处罚。因你公司已依据《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且你公司属于202 (略) 重点排污单位,可按拟罚款金额30%的幅度降低处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1.55万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附件:

(略) (略) :

  法定代表人:刘顺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662NB68

  住所: (略) 湘桥区桥东街道下津村山边工业园17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日,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氨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总铜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存在测量周期设置不规范及设备长期未校准,未保证三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你公司存在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 (略) 送达了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指引等材料与《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2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与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但于**日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经核实,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情形,也已依据《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因你公司属于202 (略) 重点排污单位故可按拟罚款金额30%的幅度降低处罚。

  我局于2024年2 (略) 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湘)罚事告字〔2024〕4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潮环(湘)罚听告字〔2024〕4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1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裁量标准: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未安装,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6个月以上,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略) 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6.5万元的行政处罚。因你公司已依据《 (略)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试行)》完成公开道歉承诺工作,且你公司属于202 (略) 重点排污单位,可按拟罚款金额30%的幅度降低处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1.55万元。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到我局湘桥分局(地址:潮州大道北凤新东路环境监控中心2楼;电话:0768-*)办理缴款相关手续并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我局湘桥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 (略) 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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