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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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4〕2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2号

铜陵建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W,法定代表人刘建强,地址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汪冲村民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1月24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问题》(皖环组(2023)205号)文件中反馈铜陵建 (略) “部分混凝土废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部分废水排入外环境”的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并调取警示片视频,该公司存在沉淀池清理的泥砂(回用)未进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问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铜陵建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铜陵建 (略) 市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刘建强的身份;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杨荣超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刘建强委托被委托人杨荣超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5)2024年1月24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沉淀池清理的泥砂(回用)未进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问题。
(6) 2024年1月24日,警示片视频截屏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存在沉淀池清理的泥砂(回用)未进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问题,并予以确认签字;
(7)2024年1月25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略) 授权委托人杨超荣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沉淀池清理的泥砂(回用)未进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问题。并予以确认签字;
(8)铜陵建 (略) 提供《关于混凝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审批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原铜陵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文号为铜环评【2014】30号;
(9)铜陵建 (略) 提供《关于铜陵建 (略) 混凝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铜环验【2015】9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混凝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已开展“三同时”验收并通过评审;
(10) (略) 规划局拟建工程选址审查意见通知(铜规选审字【2004】第095号)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铜陵建 (略) 生产区域属于建设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也不属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打印件1份,证明铜陵建 (略) 混凝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12)安徽 (略) 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XYJC*-1,证明该公司墙外备用水塘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13)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份,证明执法人员朱伟高、江洪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0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该表中规定裁量起点为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10000÷*)×100% =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建设项目地点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5%。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10%+5%×(1-10%)】×*=14500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万*仠*佰元整(¥14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0 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2号

铜陵建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W,法定代表人刘建强,地址义安区五松镇城东村汪冲村民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1月24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问题》(皖环组(2023)205号)文件中反馈铜陵建 (略) “部分混凝土废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三防’措施,部分废水排入外环境”的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并调取警示片视频,该公司存在沉淀池清理的泥砂(回用)未进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问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铜陵建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铜陵建 (略) 市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刘建强的身份;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杨荣超的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刘建强委托被委托人杨荣超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5)2024年1月24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沉淀池清理的泥砂(回用)未进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问题。
(6) 2024年1月24日,警示片视频截屏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存在沉淀池清理的泥砂(回用)未进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问题,并予以确认签字;
(7)2024年1月25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略) 授权委托人杨超荣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沉淀池清理的泥砂(回用)未进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问题。并予以确认签字;
(8)铜陵建 (略) 提供《关于混凝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审批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原铜陵县环境保护局),审批文号为铜环评【2014】30号;
(9)铜陵建 (略) 提供《关于铜陵建 (略) 混凝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铜环验【2015】9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混凝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已开展“三同时”验收并通过评审;
(10) (略) 规划局拟建工程选址审查意见通知(铜规选审字【2004】第095号)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铜陵建 (略) 生产区域属于建设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也不属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打印件1份,证明铜陵建 (略) 混凝土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12)安徽 (略) 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XYJC*-1,证明该公司墙外备用水塘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13)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份,证明执法人员朱伟高、江洪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0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该表中规定裁量起点为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10000÷*)×100% =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5%;建设项目地点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5%。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10%+5%×(1-10%)】×*=14500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万*仠*佰元整(¥14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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