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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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辖区。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关于大新县勤姐水产品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泥鳅,抽样编号:GZJ*22,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9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勤姐水产品摊,检验机构: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9日自行采购1批次泥鳅用于店内经营,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行为违反《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能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同时排查原因进行整改,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查清其违法行为,认真交代违法事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把食品进货关,加强进货查验;

2.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2.主动联系供货商核实原因。现已整改完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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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检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辖区。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关于大新县勤姐水产品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泥鳅,抽样编号:GZJ*22,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9日,被抽样单位:大新县勤姐水产品摊,检验机构: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9日自行采购1批次泥鳅用于店内经营,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行为违反《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能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同时排查原因进行整改,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查清其违法行为,认真交代违法事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把食品进货关,加强进货查验;

2.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整改情况:1.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产品;2.主动联系供货商核实原因。现已整改完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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