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10·14”工人坠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10·14”工人坠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10·14”工人坠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略) 吉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目录
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
“10·14”工人坠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 (略)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及《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安委办〔2021〕130号)文件要求,我区高度重视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工作情况评估工作。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2022年10月14日吉阳区政府授权由区安委办牵头组织成立了“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10·14”工人坠亡一般事故调查处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在事故评估组全体同志的努力和我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的支持配合下,完成了“10·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工作评估报告。据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小组组织及开展工作情况 (一)评估工作小组成立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10·14”工人坠亡一般事故调查处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10月成立。事故评估组由区政府办牵头,组长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长欧江萍担任,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评估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包括区住建局、月川派出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等部门人员。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事故评估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系统评估”的原则,依据区政府批复的《“10·14”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工人坠亡事故调查报告》,通过调阅“10·14”事故案卷资料,对接“10·14”事故原事故调查组成员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开展现场评估,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现场核查,对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项开展了检查评估,形成了初步意见。2022年12月30日,经事故评估组研究讨论,形成了《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10·14”工人坠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二、事故基本情况2022年10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发生安装工人坠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2022年11月16日完成事故调查,并形成《“10·14”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工人坠亡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及处理过程2022年10月14日,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授权吉阳区应急管理局于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事故调查。
2022年11月10日,事故调查组在吉阳区应急管理局会议室召开事故报告会。
2022年11月16日,事故调查工作全部完成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区政府。
2022年12月16日,吉阳区人民政府在官网进行《事故调查报告》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全区经营单位及全社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2022年12月6日,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10·14”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同意后,事故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要求,积极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按照“10·14”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已落实到位。
邹国栋:男,海口秀英垂尧劳务行水电安装作业人员。
违法违规事实:《事故调查报告》指出:邹国栋在电工作业及高处作业过程中,无证上岗,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违法违规条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处理建议: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处理结果:经事故评估组调查,无事故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按照“10·14”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2人,已落实到位。
1、*贤明:男,浙 (略) 法人,主要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实: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二)(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职责。
违法违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理建议:建议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四条有关规定,对*贤明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另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贤明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处理结果: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实际调查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浙 (略) 法定代表人*贤明做出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圆整(¥36154.00元)的行政处罚。经评估工作小组调查,该违法违规事实清晰,所用条款无误。
2、吴君晔,男, (略) 法人,主要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实:吴君晔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职责。
违法违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理建议:建议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四条有关规定,对吴君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另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吴君晔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处理结果: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实际调查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略) 法人吴君晔做出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圆整(¥*.00元)的行政处罚。经评估工作小组调查,该违法违规事实清晰,所用条款无误。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按照“10·14”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2个,已落实到位。
1、浙 (略)
违法违规事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浙 (略) 违法进行劳务分包,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违法违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理建议: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浙 (略) 处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对浙 (略) 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处理结果:经评估工作小组调查,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实际调查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浙 (略) 做出罚款人民币**万圆整(¥*.00元)的行政处罚。经评估工作小组调查,该违法违规事实清晰,所用条款无误。
2、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
违法违规事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不具备劳务分包资格进行劳务分包的承包;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对邹国栋等人进行劳务派遣;使用无电工作业资格证的邹国栋进行带电作业;在邹国栋等人进行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违法违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处理建议: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七条第(七)款之规定,对责令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处理结果:经评估工作小组调查,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实际调查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做出罚款人民币**万圆整(¥*.00元)的行政处罚。经评估工作小组调查,该违法违规事实清晰,所用条款无误。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落实情况调查按照区政府批复的《“10·14”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工人坠亡事故调查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事故相关部门及单位认真落实了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建议。
(一)行业主管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落实情况:
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全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健全常态联动机制,加强与住建部门、 (略) 综合执法局吉阳分局的联动,齐抓共管,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执法震慑作用,坚决堵住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切实把管理局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层级人员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住建部门和执法部门要联合开展对辖区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查处无资质经营行为,对无视安全生产转包及违法分包、违法违规施工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经评估工作小组调查,事故发生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排查整治,无资质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开展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危险作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等专项安全整治检查活动;对辖区内各建筑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工作、企业教育培训情况、现场安全管控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监管中发现的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查企业落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促进辖区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
(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落实情况:
通过检查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管理及事故整改资料、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检查及监管资料,在“10·14”事故发生后,事故各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10·14”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工人坠亡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进行了整改,调查情况如下:
1、海口秀英垂尧劳务行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严格整改,依法在营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如需超范围经营,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和相关资质方可经营。
落实情况:按照要求依法经营,事故发生后,未出现不在营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况。
2、浙 (略)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二是立即在施工现场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事故隐患,以达到安全要求。三是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预判及隐患排查处理能力。四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警示全体从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浙 (略) 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按照事故报告要求进行整改,一是成立事故整改专项工作小组,组织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略) 安全生产检查专班,在施工现场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事故隐患;三是定期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预判及隐患排查处理能力。四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警示全体从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部分企业负责人存在侥幸心理,在思想上对安全生产工作还不够绝对地重视,企业员工安全意识不足,对风险缺乏认识,疏于安全防护,容易因疏忽和思想麻痹大意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大安全生产违法处罚力度,确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格遵守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切实做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总体评估意见?事故评估组认真核查了本起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均已落实到位,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有关单位及部门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较好地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 (略) 吉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10·14”工人坠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略) 吉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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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
“10·14”工人坠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 (略)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及《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安委办〔2021〕130号)文件要求,我区高度重视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工作情况评估工作。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2022年10月14日吉阳区政府授权由区安委办牵头组织成立了“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10·14”工人坠亡一般事故调查处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在事故评估组全体同志的努力和我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的支持配合下,完成了“10·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工作评估报告。据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小组组织及开展工作情况 (一)评估工作小组成立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10·14”工人坠亡一般事故调查处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10月成立。事故评估组由区政府办牵头,组长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长欧江萍担任,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评估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包括区住建局、月川派出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等部门人员。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事故评估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系统评估”的原则,依据区政府批复的《“10·14”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工人坠亡事故调查报告》,通过调阅“10·14”事故案卷资料,对接“10·14”事故原事故调查组成员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开展现场评估,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现场核查,对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项开展了检查评估,形成了初步意见。2022年12月30日,经事故评估组研究讨论,形成了《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10·14”工人坠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二、事故基本情况2022年10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发生安装工人坠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2022年11月16日完成事故调查,并形成《“10·14”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工人坠亡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及处理过程2022年10月14日,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授权吉阳区应急管理局于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事故调查。
2022年11月10日,事故调查组在吉阳区应急管理局会议室召开事故报告会。
2022年11月16日,事故调查工作全部完成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区政府。
2022年12月16日,吉阳区人民政府在官网进行《事故调查报告》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全区经营单位及全社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2022年12月6日,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10·14”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同意后,事故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要求,积极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按照“10·14”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已落实到位。
邹国栋:男,海口秀英垂尧劳务行水电安装作业人员。
违法违规事实:《事故调查报告》指出:邹国栋在电工作业及高处作业过程中,无证上岗,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违法违规条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处理建议: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处理结果:经事故评估组调查,无事故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按照“10·14”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2人,已落实到位。
1、*贤明:男,浙 (略) 法人,主要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实: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二)(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职责。
违法违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理建议:建议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四条有关规定,对*贤明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另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贤明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处理结果: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实际调查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浙 (略) 法定代表人*贤明做出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圆整(¥36154.00元)的行政处罚。经评估工作小组调查,该违法违规事实清晰,所用条款无误。
2、吴君晔,男, (略) 法人,主要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实:吴君晔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职责。
违法违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理建议:建议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四条有关规定,对吴君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另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吴君晔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处理结果: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实际调查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略) 法人吴君晔做出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圆整(¥*.00元)的行政处罚。经评估工作小组调查,该违法违规事实清晰,所用条款无误。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按照“10·14”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2个,已落实到位。
1、浙 (略)
违法违规事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浙 (略) 违法进行劳务分包,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违法违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理建议: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浙 (略) 处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对浙 (略) 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处理结果:经评估工作小组调查,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实际调查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浙 (略) 做出罚款人民币**万圆整(¥*.00元)的行政处罚。经评估工作小组调查,该违法违规事实清晰,所用条款无误。
2、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
违法违规事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不具备劳务分包资格进行劳务分包的承包;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对邹国栋等人进行劳务派遣;使用无电工作业资格证的邹国栋进行带电作业;在邹国栋等人进行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违法违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处理建议: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七条第(七)款之规定,对责令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处理结果:经评估工作小组调查,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实际调查情况,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做出罚款人民币**万圆整(¥*.00元)的行政处罚。经评估工作小组调查,该违法违规事实清晰,所用条款无误。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落实情况调查按照区政府批复的《“10·14”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工人坠亡事故调查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事故相关部门及单位认真落实了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建议。
(一)行业主管部门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落实情况:
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全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健全常态联动机制,加强与住建部门、 (略) 综合执法局吉阳分局的联动,齐抓共管,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执法震慑作用,坚决堵住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切实把管理局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层级人员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住建部门和执法部门要联合开展对辖区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查处无资质经营行为,对无视安全生产转包及违法分包、违法违规施工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经评估工作小组调查,事故发生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排查整治,无资质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开展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危险作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等专项安全整治检查活动;对辖区内各建筑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工作、企业教育培训情况、现场安全管控情况等进行检查,督促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监管中发现的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查企业落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促进辖区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
(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落实情况:
通过检查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管理及事故整改资料、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检查及监管资料,在“10·14”事故发生后,事故各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10·14”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工人坠亡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进行了整改,调查情况如下:
1、海口秀英垂尧劳务行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严格整改,依法在营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如需超范围经营,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和相关资质方可经营。
落实情况:按照要求依法经营,事故发生后,未出现不在营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况。
2、浙 (略)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二是立即在施工现场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事故隐患,以达到安全要求。三是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预判及隐患排查处理能力。四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警示全体从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浙 (略) 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按照事故报告要求进行整改,一是成立事故整改专项工作小组,组织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略) 安全生产检查专班,在施工现场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事故隐患;三是定期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预判及隐患排查处理能力。四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警示全体从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部分企业负责人存在侥幸心理,在思想上对安全生产工作还不够绝对地重视,企业员工安全意识不足,对风险缺乏认识,疏于安全防护,容易因疏忽和思想麻痹大意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大安全生产违法处罚力度,确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格遵守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切实做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总体评估意见?事故评估组认真核查了本起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均已落实到位,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有关单位及部门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较好地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 (略) 吉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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