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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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现将河道内禁止种植高秆作物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农作物(玉米、高粱等)和树木。

2、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存放物料等。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煤灰、垃圾等。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等活动。

5、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农作物和树木的、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6、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农作物和树木,不得建房、存放物料,不得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各级河湖长、水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强河道巡查力度,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的将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951-*。

特此通告。


宁东基地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为进一步强化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现将河道内禁止种植高秆作物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农作物(玉米、高粱等)和树木。

2、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存放物料等。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煤灰、垃圾等。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等活动。

5、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农作物和树木的、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6、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农作物和树木,不得建房、存放物料,不得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各级河湖长、水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强河道巡查力度,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的将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951-*。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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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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