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钦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的通告
关于钦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的通告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 (略) 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完善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流程的通知》(桂商运发〔2022〕80号)相关要求,进 (略) 二手车主体备案流程,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工作流程
(一)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或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首页(http://**),进入企业端,注册后登录(步骤:企业用户注册-我的业务-增加应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申请-进入应用)。
(二)进入首页后,按照《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企业用户使用手册》(新车、二手车)相关要求,新注册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备案信息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影印材料);此前已备案企业需按提示完善备案信息,其中所有标注星号为必填项。
(三)企业持相关资料(见附件1)到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报材料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注册地在自贸易钦州港片区的企业可在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贸易与物流发展局(0777-*)办理;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以外的企业由属地商务部门直接 (略) 商务局。
(五)对于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市商务局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核对通过,自治区商务厅予以确认备案通过。对于要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予以补正。
(六)由商务部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市商务局将定期备 (略) 公安局、市税务局等相关单位。
三、取消备案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取消备案:
(一)备案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备案企业丧失法人资格、丧失经营场所或营业执照关键项目变更后逾期未报备的;
(三)因司法裁判、仲裁委员会裁决、行政决定或司法建议需取消备案的;
(四)企业自愿申请取消备案的;
(五)备案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其他需要取消备案的情形;
(六)备案企业不符 (略) (略) 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取消备案可由企业自愿申请, (略) 商务局依据属地商务部门的申请主动作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 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场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二手车主体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3.承诺书模板
4.各县(区)、自贸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略) 商务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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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 (略) 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完善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流程的通知》(桂商运发〔2022〕80号)相关要求,进 (略) 二手车主体备案流程,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 (略) 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略) 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工作流程
(一)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或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首页(http://**),进入企业端,注册后登录(步骤:企业用户注册-我的业务-增加应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申请-进入应用)。
(二)进入首页后,按照《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企业用户使用手册》(新车、二手车)相关要求,新注册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备案信息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公章(影印材料);此前已备案企业需按提示完善备案信息,其中所有标注星号为必填项。
(三)企业持相关资料(见附件1)到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报材料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注册地在自贸易钦州港片区的企业可在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贸易与物流发展局(0777-*)办理;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以外的企业由属地商务部门直接 (略) 商务局。
(五)对于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由市商务局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核对通过,自治区商务厅予以确认备案通过。对于要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予以补正。
(六)由商务部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市商务局将定期备 (略) 公安局、市税务局等相关单位。
三、取消备案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取消备案:
(一)备案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备案企业丧失法人资格、丧失经营场所或营业执照关键项目变更后逾期未报备的;
(三)因司法裁判、仲裁委员会裁决、行政决定或司法建议需取消备案的;
(四)企业自愿申请取消备案的;
(五)备案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其他需要取消备案的情形;
(六)备案企业不符 (略) (略) 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取消备案可由企业自愿申请, (略) 商务局依据属地商务部门的申请主动作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略) 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 (略) 场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二手车主体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3.承诺书模板
4.各县(区)、自贸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略) 商务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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