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山县人民医院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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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山县人民医院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灵发改价格〔2023〕8号

关于灵山县人民医院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灵 (略) :

《关于调整停车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费〔201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本县实际情况,调整了灵 (略)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范围

本批复适用于灵 (略) 配套及附属的地面、地下及立体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车辆停放时间≤0.5小时不收费;

(二)0.5小时(不含)<车辆停放时间≤1.5小时(含)收费3元/辆;

(三)1.5小时(不含)<车辆停放时间≤4小时(含)收费8元/辆;

(四)车辆停放时间大于4小时后,收费2元/辆/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时;

(五)24小时内最高不超过23元/辆;

(六)一次停满24小时后重新计算下次收费起始时间;

(七)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停车费。

三、车辆免费及放行规定

(一)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及自行车实行免费停放。

(二)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等特种 (略) 对接联系工作的其他单位公务车、本院公务车辆实行免费通行。

(三)门诊(含体检)人员的车辆,凭当天门诊收费发票免费通行。

(四)住院病人(家属)的车辆,凭当天 (略) 费用清单、出 (略) 费用发票免费通行。

(五) (略) 办事人员的临时停放车辆,由对口科室签发《汽车免费放行条》(以下简称《放行条》)免费通行。

(六)灵 (略) 在岗职工停车收费执行情况由灵 (略) 内部讨论确定。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注意事项

(一)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定,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二)没有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设备,采取人工计时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计时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计时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没有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设备的必须按计次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四)灵 (略) 可在不超过累计的每日最高收费金额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

五、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实施收费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或公示栏,标明收费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过程中,应当向车辆停放者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凭证和合法票据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六、执行时间

本批复自2023年12月5日起执行,《关于核定灵 (略)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灵价费〔2017〕39号)同时作废。实施期间,若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七、其他

灵山县内其他公办医疗机构的配套及附属的地面、地下及立体停车场所,可参照本次灵 (略)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规定,在不超过上述最高收费标准和不低于上述免费时段的基础上,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和免费时段。

灵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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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发改价格〔2023〕8号

关于灵山县人民医院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灵 (略) :

《关于调整停车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费〔201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本县实际情况,调整了灵 (略)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范围

本批复适用于灵 (略) 配套及附属的地面、地下及立体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车辆停放时间≤0.5小时不收费;

(二)0.5小时(不含)<车辆停放时间≤1.5小时(含)收费3元/辆;

(三)1.5小时(不含)<车辆停放时间≤4小时(含)收费8元/辆;

(四)车辆停放时间大于4小时后,收费2元/辆/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时;

(五)24小时内最高不超过23元/辆;

(六)一次停满24小时后重新计算下次收费起始时间;

(七)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停车费。

三、车辆免费及放行规定

(一)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及自行车实行免费停放。

(二)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等特种 (略) 对接联系工作的其他单位公务车、本院公务车辆实行免费通行。

(三)门诊(含体检)人员的车辆,凭当天门诊收费发票免费通行。

(四)住院病人(家属)的车辆,凭当天 (略) 费用清单、出 (略) 费用发票免费通行。

(五) (略) 办事人员的临时停放车辆,由对口科室签发《汽车免费放行条》(以下简称《放行条》)免费通行。

(六)灵 (略) 在岗职工停车收费执行情况由灵 (略) 内部讨论确定。

四、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注意事项

(一)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定,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收费标准按最低档次标准执行。

(二)没有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设备,采取人工计时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计时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计时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没有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设备的必须按计次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四)灵 (略) 可在不超过累计的每日最高收费金额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

五、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实施收费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或公示栏,标明收费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过程中,应当向车辆停放者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凭证和合法票据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六、执行时间

本批复自2023年12月5日起执行,《关于核定灵 (略)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灵价费〔2017〕39号)同时作废。实施期间,若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七、其他

灵山县内其他公办医疗机构的配套及附属的地面、地下及立体停车场所,可参照本次灵 (略)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规定,在不超过上述最高收费标准和不低于上述免费时段的基础上,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和免费时段。

灵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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