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诏安县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调整诏安县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调整诏安县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诏安县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充实,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蔡燕海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沈秀茂 县政府办一级主任科员
沈林春 县财政局局长
沈淮桂 县住建局局长
蔡春福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林惠娜 县发改局局长
张佳盛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吕新国 县人社局局长
李秀兰 县审计局局长
陈毅楠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振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施胜波 县税务局局长
黄爱聪 县公安局副局长
沈林松 县政府侨办主任
吴剑虹 县住建局二级主任科员
黄友斌 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主任
沈邵阳 住房公积金中心诏安管理部主任
蔡康良 南诏镇镇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房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黄友斌(兼),副主任陈辉成。工作经费由县房管中心根据当年工作任务,按程序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委员会主要职能:统筹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建设、配置、 (略) 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问题。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县住建局(含县房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及近期建设安排,分解全县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组织接收在年度出让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一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配置、准入与退出把关、后续管理工作,制定住房困难标准并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审核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核认定;承担县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汇总全县相关情况。
2.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进行核查,出具初步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定证明。
3.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申报、审核、转下达、拨付等工作,落实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住房保障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工作经费及相关支持政策,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
4.南诏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申请受理,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保障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入户回访;督促下属民政办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住房保障相关核查工作。
5.县发改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转报申请上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转下达投资计划,开展预算内投资项目稽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持政策;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依法依规招投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汇总全县垦区危房改造工作情况。
7.县政府侨办:负责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汇总全县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工作情况。
8.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或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县自然资源局:监督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确保及时优先供地; (略) 、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在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负责牵头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对项目地段选择、小区规划与配套、单体设计等方面进行规划审查。
10.县公安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户籍登记信息和机动车辆登记情况,协助县民政局确定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11.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核查申请家庭申请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信息,协助县民政局确定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12.县人社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养老保险缴交及退休待遇等情况,协助县民政局确定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1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情况,协助县民政局确定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回购和取得完全产权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标准,并加强监督组织实施,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
1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诏安管理部: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协助县住建局确定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同时,调整诏安县保障性住房联合审核小组,调整后的联合审核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沈淮桂 县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 黄友斌 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主任
何向红 县民政局二级主任科员
成 员: 陈辉成 县住房保障办副主任
李晴珍 县民政局社救股负责人
陈瑞沁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吴惠乾 县财政局综合股股长
林钦龙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邱秀妹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长
吴 浩 县住建局四级主任科员
姚小梅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批股长
沈业鹏 县税务局税政二股股长
沈 勇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主任
郑静燕 县残联办公室负责人
沈德泉 住房公积金中心诏安管理部业务人员
联合审核小组主要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县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等审核工作;研究解决住房保障审核工作的相关问题;必要时开展入户核查工作;联合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黄友斌(兼),副主任陈辉成。联合审核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县房管中心: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单提请房产管理(房屋登记)、住房公积金、房改等相关部门进行住房情况核查,并根据相关部门的核查情况,提出住房情况审核意见;汇总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审核情况后,将审核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复核认定。
2.县民政局: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单提请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社保、人民银行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定证明,提交县住房保障办。
3.县财政局:对各部门审核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协助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落实资金筹集、拨付等相关工作,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县公安局: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并反馈县民政局。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并反馈县民政局。
6.县税务局: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信息,并反馈县民政局。
7.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养老保险缴纳信息,并反馈县民政局。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诏安管理部: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并反馈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
9.县房改办: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购买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享受房改政策优惠情况,并反馈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
10.县残联: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属重度(即一、二级)残疾人情况,并反馈县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
11.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 (略) 交易等情况,并反馈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
今后有关组成人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替,不另行文。
诏安县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诏安县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诏安县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充实,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蔡燕海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沈秀茂 县政府办一级主任科员
沈林春 县财政局局长
沈淮桂 县住建局局长
蔡春福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林惠娜 县发改局局长
张佳盛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吕新国 县人社局局长
李秀兰 县审计局局长
陈毅楠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振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施胜波 县税务局局长
黄爱聪 县公安局副局长
沈林松 县政府侨办主任
吴剑虹 县住建局二级主任科员
黄友斌 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主任
沈邵阳 住房公积金中心诏安管理部主任
蔡康良 南诏镇镇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房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黄友斌(兼),副主任陈辉成。工作经费由县房管中心根据当年工作任务,按程序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委员会主要职能:统筹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建设、配置、 (略) 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问题。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县住建局(含县房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及近期建设安排,分解全县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组织接收在年度出让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一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配置、准入与退出把关、后续管理工作,制定住房困难标准并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审核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核认定;承担县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汇总全县相关情况。
2.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进行核查,出具初步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定证明。
3.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申报、审核、转下达、拨付等工作,落实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住房保障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工作经费及相关支持政策,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
4.南诏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申请受理,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保障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入户回访;督促下属民政办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住房保障相关核查工作。
5.县发改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转报申请上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转下达投资计划,开展预算内投资项目稽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持政策;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依法依规招投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汇总全县垦区危房改造工作情况。
7.县政府侨办:负责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汇总全县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工作情况。
8.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或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县自然资源局:监督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确保及时优先供地; (略) 、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在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负责牵头组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对项目地段选择、小区规划与配套、单体设计等方面进行规划审查。
10.县公安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户籍登记信息和机动车辆登记情况,协助县民政局确定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11.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核查申请家庭申请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信息,协助县民政局确定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12.县人社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养老保险缴交及退休待遇等情况,协助县民政局确定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1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情况,协助县民政局确定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回购和取得完全产权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标准,并加强监督组织实施,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
1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诏安管理部:负责核查申请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协助县住建局确定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同时,调整诏安县保障性住房联合审核小组,调整后的联合审核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沈淮桂 县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 黄友斌 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主任
何向红 县民政局二级主任科员
成 员: 陈辉成 县住房保障办副主任
李晴珍 县民政局社救股负责人
陈瑞沁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吴惠乾 县财政局综合股股长
林钦龙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邱秀妹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长
吴 浩 县住建局四级主任科员
姚小梅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批股长
沈业鹏 县税务局税政二股股长
沈 勇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主任
郑静燕 县残联办公室负责人
沈德泉 住房公积金中心诏安管理部业务人员
联合审核小组主要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县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等审核工作;研究解决住房保障审核工作的相关问题;必要时开展入户核查工作;联合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黄友斌(兼),副主任陈辉成。联合审核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1.县房管中心: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单提请房产管理(房屋登记)、住房公积金、房改等相关部门进行住房情况核查,并根据相关部门的核查情况,提出住房情况审核意见;汇总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审核情况后,将审核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复核认定。
2.县民政局: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单提请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社保、人民银行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定证明,提交县住房保障办。
3.县财政局:对各部门审核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协助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落实资金筹集、拨付等相关工作,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县公安局: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并反馈县民政局。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并反馈县民政局。
6.县税务局: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信息,并反馈县民政局。
7.县人社局(县社保中心):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养老保险缴纳信息,并反馈县民政局。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诏安管理部: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并反馈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
9.县房改办: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购买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等享受房改政策优惠情况,并反馈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
10.县残联: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是否属重度(即一、二级)残疾人情况,并反馈县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
11.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 (略) 交易等情况,并反馈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
今后有关组成人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替,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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