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平阳小学新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平阳小学新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尧都区人民政府批准,拟征收段店乡南永安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拟定的《关于平阳小学新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段店乡南永安村(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现状
拟征收段店乡南永安村集体土地2.5356公顷,其中水浇地面积2.4162公顷、设施农用地面积0.0180公顷、农村道路面积0.0893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0121公顷。
实际上报地类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要求核定。
三、征收土地目的
项目实施后,可以全面推进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稳步提升教育教发展,保障适龄青少年能够平等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四、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文件执行。
段店乡南永安村属于城郊规划区,区片地价标准为每亩87584元,征收水浇地按照公布补偿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农民土地承包补助费按照剩余承包期年限,每年每亩1000元给予补偿。
五、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参照《尧都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尧区政发〔2012〕24号)文件要求及相关政策予以补偿,对文件未规定或无法达成协议的,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所涉及农业人口的社会保障安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 (略) 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文件执行,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范围,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30日后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段店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由段店乡人民政府会同尧都区土地综合事务中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村民共同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并留存影像资料。
八、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通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尧都区自然资源局;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此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作无意见。
联系地址:鼓楼南大街益民路14号
联 系 人:崔伟 柴俊民
联系电话:0357—*
特此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尧都区人民政府批准,拟征收段店乡南永安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拟定的《关于平阳小学新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段店乡南永安村(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现状
拟征收段店乡南永安村集体土地2.5356公顷,其中水浇地面积2.4162公顷、设施农用地面积0.0180公顷、农村道路面积0.0893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0121公顷。
实际上报地类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要求核定。
三、征收土地目的
项目实施后,可以全面推进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稳步提升教育教发展,保障适龄青少年能够平等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四、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文件执行。
段店乡南永安村属于城郊规划区,区片地价标准为每亩87584元,征收水浇地按照公布补偿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农民土地承包补助费按照剩余承包期年限,每年每亩1000元给予补偿。
五、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参照《尧都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尧区政发〔2012〕24号)文件要求及相关政策予以补偿,对文件未规定或无法达成协议的,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本次征收范围内所涉及农业人口的社会保障安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 (略) 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文件执行,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范围,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30日后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段店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由段店乡人民政府会同尧都区土地综合事务中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村民共同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并留存影像资料。
八、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通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尧都区自然资源局;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此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作无意见。
联系地址:鼓楼南大街益民路14号
联 系 人:崔伟 柴俊民
联系电话:0357—*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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