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公示:青海省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及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高新产业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审批公示:青海省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及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高新产业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19日 (略) 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及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 (略) 交通控股集团高新产业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71-*
通讯地址: (略) 城中区南川西路137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 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项目 | 宁生建管〔2024〕12号 | 2024.2.8 |
2 | 环境及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 | 宁生建管〔2024〕13号 | 2024.2.8 |
3 | (略) 交通控股集团高新产业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 宁生建管〔2024〕14号 | 2024.2.19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19日 (略) 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及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 (略) 交通控股集团高新产业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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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 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项目 | 宁生建管〔2024〕12号 | 2024.2.8 |
2 | 环境及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 | 宁生建管〔2024〕13号 | 2024.2.8 |
3 | (略) 交通控股集团高新产业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 宁生建管〔2024〕14号 | 2024.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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