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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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为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林草资源和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及戒严防火时间

我旗防火期全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均为森林草原防火期,春季高火险期自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冬季高火险期自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防火区域

除城镇和村庄外,本旗全境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所有林地、草地和名胜古迹旅游区为高火险区。

三、封山管制

乌兰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辽祖陵遗址景区、洞山景区等自然生态景区是高火险区重点地段,在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高火险期内,实行封山管制,禁止对外开放,严禁游客入内。

四、防火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人员、车辆进入高火险区。

2.严禁在防火区烧灰积肥、点烧茬地、烧坝界、焚烧垃圾、烧荒烧炭、烧秸秆、烧纸、烧香、吸烟、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3.当气象部门发布的火险等级达到4级及以上时,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4.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五、处罚措施

1.在防火戒严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员的管理,严禁被监护人野外玩火、弄火,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2.党员干部参与上坟烧纸等活动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或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以及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防火期内,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防火戒严命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1.在防火期内,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区故意纵火或者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监督举报

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七、原《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失效。

特此通告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为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林草资源和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及戒严防火时间

我旗防火期全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均为森林草原防火期,春季高火险期自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冬季高火险期自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防火区域

除城镇和村庄外,本旗全境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所有林地、草地和名胜古迹旅游区为高火险区。

三、封山管制

乌兰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辽祖陵遗址景区、洞山景区等自然生态景区是高火险区重点地段,在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高火险期内,实行封山管制,禁止对外开放,严禁游客入内。

四、防火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人员、车辆进入高火险区。

2.严禁在防火区烧灰积肥、点烧茬地、烧坝界、焚烧垃圾、烧荒烧炭、烧秸秆、烧纸、烧香、吸烟、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3.当气象部门发布的火险等级达到4级及以上时,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4.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五、处罚措施

1.在防火戒严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员的管理,严禁被监护人野外玩火、弄火,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2.党员干部参与上坟烧纸等活动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或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以及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未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标志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防火期内,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防火戒严命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1.在防火期内,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区故意纵火或者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监督举报

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七、原《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失效。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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