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公示
2024年1月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公示
2024年1月2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永顺县 (略) 采石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8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永顺县灵溪镇永顺大道99号
邮编:*
联系电话:074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永顺县 (略) 采石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永顺县芙蓉镇太坪村 | 永顺县 (略) | 湖南 (略) | 永顺县 (略) 原为永顺县 (略) (原张明采石场),拟建项目位于永顺县芙蓉镇太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块内,《永顺县 (略) 年产10万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由原永顺县环境保护局批复(永环复[2019]2号)。2022年8月,根据《永顺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该矿山需调整部分矿界,矿山申请调整采矿权范围。调整后矿山由9个拐点组成,面积0.0811km2,开采标高+526~+420m,开采能力拟调整为60万t/年。2023年11月28日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 项目拟对现有生产线及生产车间进行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将加工车间改造成负压车间,拆除现有破碎加工车间生产线,重建一条破碎加工生产线,破碎加工规模为60万吨/年。改扩建预计于2025年年底完成。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永顺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各相关部门意见以及专家审查意见,在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规模、地点和生产工艺进行建设运营,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 主要预防和减轻措施有: 1.强化施工期管理。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小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2、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要求做好有组织生产废气处理,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表中的限值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破碎筛分加工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负压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破碎筛分车间加强管理、维持负压环境。企业边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做好工程废水污染防治。厂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采用循环工艺,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完善排水沟及地面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或作洒水防尘和投料喷淋湿式用水,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得外排。 4、加强噪声控制管理。合理布局,选用先进爆破方式、合理安排爆破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固体废物防治工作。矿山剥离弃土须及时清运至本项目设置的排土场,规范堆存,用于生态复垦,不得随意倾倒,排土场的土方用于项目后期复垦;车辆冲洗废水、初期雨水沉淀池沉渣作为道路建设的路面铺垫料、地面平整的填料等综合利用,多余的无法综合利用的沉渣置于排土场压实堆放;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建筑原材料外售;废弃的含油抹布和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定期清运,不得乱倾乱倒。 6、生态环境保护。采石场须边开采边复绿边治理,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复垦矿山土地,保护生态环境。采石场服务期满后须拆除地面上建筑物并进行生态修复。 |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公众参与调查主体,分别采用现场张贴公告、网站公示、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
2024年1月2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永顺县 (略) 采石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8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永顺县灵溪镇永顺大道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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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4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永顺县 (略) 采石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永顺县芙蓉镇太坪村 | 永顺县 (略) | 湖南 (略) | 永顺县 (略) 原为永顺县 (略) (原张明采石场),拟建项目位于永顺县芙蓉镇太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块内,《永顺县 (略) 年产10万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由原永顺县环境保护局批复(永环复[2019]2号)。2022年8月,根据《永顺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该矿山需调整部分矿界,矿山申请调整采矿权范围。调整后矿山由9个拐点组成,面积0.0811km2,开采标高+526~+420m,开采能力拟调整为60万t/年。2023年11月28日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C**)。 项目拟对现有生产线及生产车间进行改扩建,主要建设内容:将加工车间改造成负压车间,拆除现有破碎加工车间生产线,重建一条破碎加工生产线,破碎加工规模为60万吨/年。改扩建预计于2025年年底完成。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永顺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规划(2019-2025年)》。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各相关部门意见以及专家审查意见,在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规模、地点和生产工艺进行建设运营,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 主要预防和减轻措施有: 1.强化施工期管理。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小施工期间施工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2、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要求做好有组织生产废气处理,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表中的限值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破碎筛分加工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负压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破碎筛分车间加强管理、维持负压环境。企业边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做好工程废水污染防治。厂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采用循环工艺,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完善排水沟及地面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或作洒水防尘和投料喷淋湿式用水,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得外排。 4、加强噪声控制管理。合理布局,选用先进爆破方式、合理安排爆破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固体废物防治工作。矿山剥离弃土须及时清运至本项目设置的排土场,规范堆存,用于生态复垦,不得随意倾倒,排土场的土方用于项目后期复垦;车辆冲洗废水、初期雨水沉淀池沉渣作为道路建设的路面铺垫料、地面平整的填料等综合利用,多余的无法综合利用的沉渣置于排土场压实堆放;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作为建筑原材料外售;废弃的含油抹布和生活垃圾须集中收集,定期清运,不得乱倾乱倒。 6、生态环境保护。采石场须边开采边复绿边治理,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复垦矿山土地,保护生态环境。采石场服务期满后须拆除地面上建筑物并进行生态修复。 |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公众参与调查主体,分别采用现场张贴公告、网站公示、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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