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关于2024年2月29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关于2024年2月29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29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传真:0535-*
通讯地址: (略) 北苑路与文苑路交叉口东北角(商务中心公园北侧)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城西区涉矿区域生态恢复及生态公园建设项目 | (略) 永安路街道、虎头崖镇辖区范围内露天开采矿区 | (略) (略) | 山东 (略) | 该项目属未批先建项目,我局已进行处罚。地 (略) 永安路街道、虎头崖镇辖区范围内露天开采矿区,5个片区,共计15个矿坑,总面积为5864.9亩,矿坑总面积为2023.6亩,矿坑总容积为6802.09万立方米。项目施工期3年,分治理区和回填区进行施工,其中治理区共9个矿坑,治理方案为就地平整、削坡减荷、回填、绿化和生态恢复,处理坑容5269.23万立方米;回填区共6个矿坑,治理方案为采用镁矿开采废石、建筑垃圾、浮选尾矿项目回填、绿化和生态恢复,处理坑容1532.86万立方米。项目在治理过程中配套设置1座石子加工厂,治理工程结束后石子加工厂同时拆除。 | 1、加强施工期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关 (略) 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函[2019]112号)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的要求落实各项防治职责和措施。分区域填充施工,施工区域设置围挡,施工现场设置雾炮、喷淋、防尘网等降尘设施,定期洒水降尘,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方作业;物料运输采取密闭措施,施工现场出口设置洗车平台,出场车辆经清洗后方能上路;施工车辆及非移动道路机械需使用符合国六标准的设施,非道路移动设施需使用取得环保编码的设施;施工期间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加强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各项废水防治措施。禁止在施工场地设置车辆维修点和加油点,避免机械漏油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移动式厕所中,定期由环卫部门抽走处置;沉淀池、洗车水池、循环水池、导流渠、排水沟等地面采取防腐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每批次浮选尾矿均需提供检测报告,保障各类回填物料来源及组成,确保各类回填物料均属于Ⅰ类一般固体废物,建立各类物料运输量、回埋量管理台账;场区内配备晾晒场,满足进场尾矿7-10天的晾晒要求,晾晒摊铺厚度不大于30cm,晾晒过程每天进行3-4次翻晒;每批次浮选尾矿、建筑垃圾等回填物料进行浸出淋滤液检测,确保浸出淋滤液(浸出液)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后方可进行回填,留存检测报告;建筑垃圾处理需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的要求;参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要求,留存检测报告。 4、浮选尾矿、建筑垃圾回填区内设置溢流坝和沉砂池,防止降雨冲刷尾砂污染环境;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及时导排雨水,避免雨水进入场地堆体;按要求进行回填施工,回填压实后及时进行覆土压实,形成终场排水坡度,减少雨水渗入堆体;建立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措施和方法,建立地下水监测体系和监测制度,回填区边界地下水流向上、下游各设置一处监控井,及时监控地下水水质变化,制定地下水污染风险事故应急响应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5、落实施工期各项防噪声措施。采取措施降低道路运输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车辆运输避开环境敏感时间(夜间22时至凌晨6时、午间12时至14时),途经村庄居民区等敏感目标时减速慢行,禁止鸣笛,减轻交通运输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施工时采用低噪声、震动施工设备并采取隔音、消音措施,靠近敏感点区域和高强度噪音施工区域设置符合降噪要求的隔声挡板或吸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时间,敏感时间点避免施工,减低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6、石子加工厂需严格落实《关 (略) 砂石(石材)加工企业绿色生产标准的通知》(莱环委发〔2020〕6号)文件中的生产标准和密闭、防尘、车辆清洗、监控、在线监测、现场验收等建设标准;本项目治理工程结束后石子加工厂同步拆除,不得继续进行石子加工生产。 7、施工区废包装物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环卫部门集中处理;石子加工厂设置规范的一般固废库和危废库,粉尘及不合格产品暂存于一般固废库内,作为填料用于回填区域,废机油及废机油桶暂存于危废库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8、落实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面,不得超挖破坏现有植被;制定项目区场地用途规划,项目区治理后及时恢复为林地、草地、耕地等;每个区域施工结束后须及时恢复植被,实施生态恢复,防止造成水土流失,林地、草地等绿化面积达到规划和设计要求;土地复垦需另行编制复垦方案,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2月29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传真:0535-*
通讯地址: (略) 北苑路与文苑路交叉口东北角(商务中心公园北侧)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城西区涉矿区域生态恢复及生态公园建设项目 | (略) 永安路街道、虎头崖镇辖区范围内露天开采矿区 | (略) (略) | 山东 (略) | 该项目属未批先建项目,我局已进行处罚。地 (略) 永安路街道、虎头崖镇辖区范围内露天开采矿区,5个片区,共计15个矿坑,总面积为5864.9亩,矿坑总面积为2023.6亩,矿坑总容积为6802.09万立方米。项目施工期3年,分治理区和回填区进行施工,其中治理区共9个矿坑,治理方案为就地平整、削坡减荷、回填、绿化和生态恢复,处理坑容5269.23万立方米;回填区共6个矿坑,治理方案为采用镁矿开采废石、建筑垃圾、浮选尾矿项目回填、绿化和生态恢复,处理坑容1532.86万立方米。项目在治理过程中配套设置1座石子加工厂,治理工程结束后石子加工厂同时拆除。 | 1、加强施工期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关 (略) 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函[2019]112号)及《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的要求落实各项防治职责和措施。分区域填充施工,施工区域设置围挡,施工现场设置雾炮、喷淋、防尘网等降尘设施,定期洒水降尘,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方作业;物料运输采取密闭措施,施工现场出口设置洗车平台,出场车辆经清洗后方能上路;施工车辆及非移动道路机械需使用符合国六标准的设施,非道路移动设施需使用取得环保编码的设施;施工期间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加强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各项废水防治措施。禁止在施工场地设置车辆维修点和加油点,避免机械漏油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移动式厕所中,定期由环卫部门抽走处置;沉淀池、洗车水池、循环水池、导流渠、排水沟等地面采取防腐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每批次浮选尾矿均需提供检测报告,保障各类回填物料来源及组成,确保各类回填物料均属于Ⅰ类一般固体废物,建立各类物料运输量、回埋量管理台账;场区内配备晾晒场,满足进场尾矿7-10天的晾晒要求,晾晒摊铺厚度不大于30cm,晾晒过程每天进行3-4次翻晒;每批次浮选尾矿、建筑垃圾等回填物料进行浸出淋滤液检测,确保浸出淋滤液(浸出液)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后方可进行回填,留存检测报告;建筑垃圾处理需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的要求;参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要求,留存检测报告。 4、浮选尾矿、建筑垃圾回填区内设置溢流坝和沉砂池,防止降雨冲刷尾砂污染环境;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及时导排雨水,避免雨水进入场地堆体;按要求进行回填施工,回填压实后及时进行覆土压实,形成终场排水坡度,减少雨水渗入堆体;建立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措施和方法,建立地下水监测体系和监测制度,回填区边界地下水流向上、下游各设置一处监控井,及时监控地下水水质变化,制定地下水污染风险事故应急响应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5、落实施工期各项防噪声措施。采取措施降低道路运输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影响,车辆运输避开环境敏感时间(夜间22时至凌晨6时、午间12时至14时),途经村庄居民区等敏感目标时减速慢行,禁止鸣笛,减轻交通运输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施工时采用低噪声、震动施工设备并采取隔音、消音措施,靠近敏感点区域和高强度噪音施工区域设置符合降噪要求的隔声挡板或吸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时间,敏感时间点避免施工,减低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期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6、石子加工厂需严格落实《关 (略) 砂石(石材)加工企业绿色生产标准的通知》(莱环委发〔2020〕6号)文件中的生产标准和密闭、防尘、车辆清洗、监控、在线监测、现场验收等建设标准;本项目治理工程结束后石子加工厂同步拆除,不得继续进行石子加工生产。 7、施工区废包装物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环卫部门集中处理;石子加工厂设置规范的一般固废库和危废库,粉尘及不合格产品暂存于一般固废库内,作为填料用于回填区域,废机油及废机油桶暂存于危废库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8、落实水土保持、绿化补偿等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面,不得超挖破坏现有植被;制定项目区场地用途规划,项目区治理后及时恢复为林地、草地、耕地等;每个区域施工结束后须及时恢复植被,实施生态恢复,防止造成水土流失,林地、草地等绿化面积达到规划和设计要求;土地复垦需另行编制复垦方案,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