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中介机构个人合规风险事项提醒告诫函
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中介机构个人合规风险事项提醒告诫函
各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中介机构(个人):
为 (略) 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市场主体登记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登记中介机构(个人)应当增强诚信守法意识,积极主动防范风险。现将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22〕90号)的规定。
二、明确法律责任
(一)《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略) 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略) 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场主体登记的直 (略) 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 (略) 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1月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企业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自该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 (略) 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包括对实施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起到决定作用,负有组织、决策、指挥等责任的人员,以及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人员。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在调查假冒企业登记相关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构成伪造印章、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大惩处力度
(略) 场主体登记申请人、中介机构(个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略) 场主体登记,或者中介机构(个人)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违法线索,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将按照职权依法严厉查处、依法移送、公开曝光,综合运用信用公示、重点检查、限制从业等措施实施惩戒。
本文所指登记机关,是在我县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行政审批部 (略) 场主体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调查、查处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提醒。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2月28日
各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中介机构(个人):
为 (略) 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市场主体登记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登记中介机构(个人)应当增强诚信守法意识,积极主动防范风险。现将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表明其代理身份,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教唆、编造或者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22〕90号)的规定。
二、明确法律责任
(一)《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略) 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略) 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场主体登记的直 (略) 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 (略) 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1月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企业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自该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 (略) 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包括对实施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起到决定作用,负有组织、决策、指挥等责任的人员,以及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人员。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在调查假冒企业登记相关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构成伪造印章、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大惩处力度
(略) 场主体登记申请人、中介机构(个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略) 场主体登记,或者中介机构(个人)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违法线索,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将按照职权依法严厉查处、依法移送、公开曝光,综合运用信用公示、重点检查、限制从业等措施实施惩戒。
本文所指登记机关,是在我县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行政审批部 (略) 场主体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调查、查处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提醒。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嘉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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