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审批公示:2024年2月26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海东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增DSA/CT复合手术室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新建复合手术室,包括1间DSA机房、1间CT机房及设备配套用房,DSA和CT机房面积79.4平方米。在复合手术室
拟审批公示:2024年2月26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海东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增DSA/CT复合手术室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新建复合手术室,包括1间DSA机房、1间CT机房及设备配套用房,DSA和CT机房面积79.4平方米。在复合手术室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 (略) (略) 新增DSA/CT复合手术室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6日-2024年3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南山东路116号
邮编:*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联系 电话 |
1 | (略) (略) 新增DSA/CT复合手术室核技术利用项目 | (略) 平安区 | (略) (略) | 核工业二七〇研究所 | 新建复合手术室,包括1间DSA机房、1间CT机房及设备配套用房,DSA和CT机房面积79.4平方米。在复合手术室安装1台东软NeuAngio CT系统,包括DSA和CT两部分,DSA部分为1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最大管电压125千伏,最大管电流800毫安,属于Ⅱ类射线装置;CT部分为1台X 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最大管电压140千伏,最大管电流667毫安,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 (一)落实射线装置场所辐射屏蔽等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规范划定辐射工作场所控制区和监督区,合理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等辐射安全装置,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辐射监测仪器。 (二)建立完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个人剂量和场所辐射环境监测,严格控制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照射剂量;定期检查维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可靠;定期开展辐射事故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三)DSA射线装置场所内辐射工作人员应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并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上岗;辐射工作人员应规范使用防护用品,佩戴个人剂量计,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档案。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结论,公众剂量约束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相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厅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工程竣工后,应对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及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及时公开验收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环境保护及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报审。 | 0971-*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 (略) (略) 新增DSA/CT复合手术室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6日-2024年3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南山东路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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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联系 电话 |
1 | (略) (略) 新增DSA/CT复合手术室核技术利用项目 | (略) 平安区 | (略) (略) | 核工业二七〇研究所 | 新建复合手术室,包括1间DSA机房、1间CT机房及设备配套用房,DSA和CT机房面积79.4平方米。在复合手术室安装1台东软NeuAngio CT系统,包括DSA和CT两部分,DSA部分为1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最大管电压125千伏,最大管电流800毫安,属于Ⅱ类射线装置;CT部分为1台X 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最大管电压140千伏,最大管电流667毫安,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 (一)落实射线装置场所辐射屏蔽等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规范划定辐射工作场所控制区和监督区,合理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等辐射安全装置,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辐射监测仪器。 (二)建立完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个人剂量和场所辐射环境监测,严格控制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照射剂量;定期检查维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可靠;定期开展辐射事故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三)DSA射线装置场所内辐射工作人员应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并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上岗;辐射工作人员应规范使用防护用品,佩戴个人剂量计,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档案。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结论,公众剂量约束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相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厅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工程竣工后,应对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及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及时公开验收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环境保护及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报审。 | 0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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