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村镇3个村村内沟道水毁修复工程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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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村镇3个村村内沟道水毁修复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流村镇
公示时间:2024-03-06
受理时间:2024-02-2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施工期施工作业会对土壤、植被、野生动物产生一定影响;通过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加强人员管理,控制施工作业范围,项目建成后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对临时占地进行土地平整、植被恢复,以恢复至原有地貌。(2)施工期废水中的污染物主要是悬浮物、石油类;措施:设置经过防腐防渗处理的废水沉淀池,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不外排。(3)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作业的机械噪声;措施:采用隔声围挡,加强施工管理,选择低噪声施工设备,无法移动的机械设备设置钢制隔声板等,采取降噪措施后可以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70dB(A)的标准要求。(4)施工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扬尘、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产生的废气;措施:1)采取设置围挡、洒水抑尘、裸露土苫盖等降尘措施后可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 3“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0.3mg/m3 的限值要求;2)选用满足《 (略) 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施工车辆选用使用合格的油品,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表 3“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限值要求。(5)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和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和建筑垃圾;措施:生活垃圾及时清理使其满足《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建筑垃圾运至建筑渣土场。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周春晓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寰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昌平区水务局

建设地点:流村镇
公示时间:2024-03-06
受理时间:2024-02-2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施工期施工作业会对土壤、植被、野生动物产生一定影响;通过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加强人员管理,控制施工作业范围,项目建成后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对临时占地进行土地平整、植被恢复,以恢复至原有地貌。(2)施工期废水中的污染物主要是悬浮物、石油类;措施:设置经过防腐防渗处理的废水沉淀池,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不外排。(3)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作业的机械噪声;措施:采用隔声围挡,加强施工管理,选择低噪声施工设备,无法移动的机械设备设置钢制隔声板等,采取降噪措施后可以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70dB(A)的标准要求。(4)施工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扬尘、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产生的废气;措施:1)采取设置围挡、洒水抑尘、裸露土苫盖等降尘措施后可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表 3“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0.3mg/m3 的限值要求;2)选用满足《 (略) 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施工车辆选用使用合格的油品,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表 3“生产工艺废气及其他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单位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限值要求。(5)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和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和建筑垃圾;措施:生活垃圾及时清理使其满足《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建筑垃圾运至建筑渣土场。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周春晓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寰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昌平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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