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南口镇辛店一道河综合治理工程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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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南口镇辛店一道河综合治理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起点南口镇、止点马池口镇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施工现场不设置弃土临时堆场,工程中产生的土方及时回填,弃土随挖随运,不在现场暂存;施工现场所有起尘物料、堆场全部应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定期喷水压尘等有效的防尘措施。施工过程中,对土方工程、施工作业面、道路等进行洒水抑尘,对施工道路增加清扫和洒水次数,保持清洁和湿润,减小施工作业面和机械起尘量。2.合理安排施工顺序、时间,汛期禁止施工;施工废水经隔油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定期外运至附近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污水妥善处置;施工期车辆和设备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漏油等污染事故;污水沉淀池严格采取防渗措施。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时间,施工过程首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施,高噪声施工机械尽量布设在远离声环境保护目标处作业,无法移动的机械设备设置隔声挡板,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加强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4.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地方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弃土石方和建筑垃圾由车辆运至指定建筑渣土消纳场集中无害化处理。5.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并尽量减少项目施工临时占地,永久占地不占用地红线外的土地。尽可能保留项目区原有物种,避免过多破坏地表植被,条件允许时将现有乔木以原位保留或移栽,尽可能减少对项目区植被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减少水土流失;在施工前对场地表面腐殖土进行表土剥离,剥离表土就近堆放,待施工结束后使用表土覆盖。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赵月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寰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昌平区水务局

建设地点:起点南口镇、止点马池口镇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施工现场不设置弃土临时堆场,工程中产生的土方及时回填,弃土随挖随运,不在现场暂存;施工现场所有起尘物料、堆场全部应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定期喷水压尘等有效的防尘措施。施工过程中,对土方工程、施工作业面、道路等进行洒水抑尘,对施工道路增加清扫和洒水次数,保持清洁和湿润,减小施工作业面和机械起尘量。2.合理安排施工顺序、时间,汛期禁止施工;施工废水经隔油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定期外运至附近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污水妥善处置;施工期车辆和设备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漏油等污染事故;污水沉淀池严格采取防渗措施。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时间,施工过程首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施,高噪声施工机械尽量布设在远离声环境保护目标处作业,无法移动的机械设备设置隔声挡板,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加强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4.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地方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弃土石方和建筑垃圾由车辆运至指定建筑渣土消纳场集中无害化处理。5.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并尽量减少项目施工临时占地,永久占地不占用地红线外的土地。尽可能保留项目区原有物种,避免过多破坏地表植被,条件允许时将现有乔木以原位保留或移栽,尽可能减少对项目区植被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减少水土流失;在施工前对场地表面腐殖土进行表土剥离,剥离表土就近堆放,待施工结束后使用表土覆盖。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赵月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国寰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昌平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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