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成都市郫都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1.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 (略) 、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大气、水、声等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主体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2.负责全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参与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承担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指导协调工作;按规定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上报制度并配合协助调查;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全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并监督实施全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配合上级部门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参与提出全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5.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并监督实施全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对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转移、处置的污染防治监管;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指导监督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日常环境监管;参与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6.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监督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配合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核与辐射环境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8.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区政府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完成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按审批权限完成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承担上级下达的本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等监测工作;监督 (略) 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制度和规范;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负责生态环境质量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负责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 (略) 、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
11.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全区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相关工作;督促检查区级部门、各街道(镇)贯彻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决策部署及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
12.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建设,组织开展全区大气、水、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机动车排气污染、生态破坏等综合执法工作,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3.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14.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5.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区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部门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6.负责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规划;组织推动装备、技术服务、资源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17.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空气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8.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负责建立健全全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 (略) 、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大气、水、声等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主体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2.负责全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参与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承担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指导协调工作;按规定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上报制度并配合协助调查;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全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并监督实施全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配合上级部门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参与提出全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5.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并监督实施全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对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转移、处置的污染防治监管;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指导监督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日常环境监管;参与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6.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监督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配合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核与辐射环境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8.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区政府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完成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按审批权限完成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承担上级下达的本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等监测工作;监督 (略) 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制度和规范;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负责生态环境质量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负责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 (略) 、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
11.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全区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相关工作;督促检查区级部门、各街道(镇)贯彻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决策部署及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
12.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建设,组织开展全区大气、水、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机动车排气污染、生态破坏等综合执法工作,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3.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14.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5.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区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部门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16.负责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规划;组织推动装备、技术服务、资源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17.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空气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8.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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