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尔程塑胶有限公司迁扩建设项目
东莞市尔程塑胶有限公司迁扩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尔程塑胶有限公司迁扩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常平镇京九路251号5栋208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尔程塑胶有限公司迁扩建设项目 (略) (略) 常平镇京九路251号5栋208室,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2075m2,建筑面积为2075m2。本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制品和五金制品的生产,年产塑胶制品240吨/年、五金制品53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水: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较严值要求后,经市政网 (略) 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废气: 项目破碎、投料工序会产生少量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设施,厂界外颗粒物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拟将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其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气筒)(收集效率约为80%,处理效率约为80%),风机风量为12000m3/h,则经收集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此外,项目未被设施收集处理的部分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的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生产过程中由于塑胶粒注塑过程会产生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其主要污染物为臭气浓度。臭气浓度产生值较小,通过加强车间的机械通风,保证换风通风效果,降低车间内的恶臭气味浓度,促使厂界臭气浓度低于20无量纲,臭气厂界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值的要求,对外界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固废:项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各项环保政策要求,履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
公示时间 | 2024-02-2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常平镇板石村翠珠路12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尔程塑胶有限公司迁扩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常平镇京九路251号5栋208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尔程塑胶有限公司迁扩建设项目 (略) (略) 常平镇京九路251号5栋208室,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2075m2,建筑面积为2075m2。本项目主要从事塑胶制品和五金制品的生产,年产塑胶制品240吨/年、五金制品53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水: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较严值要求后,经市政网 (略) 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废气: 项目破碎、投料工序会产生少量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设施,厂界外颗粒物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拟将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其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气筒)(收集效率约为80%,处理效率约为80%),风机风量为12000m3/h,则经收集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此外,项目未被设施收集处理的部分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的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生产过程中由于塑胶粒注塑过程会产生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其主要污染物为臭气浓度。臭气浓度产生值较小,通过加强车间的机械通风,保证换风通风效果,降低车间内的恶臭气味浓度,促使厂界臭气浓度低于20无量纲,臭气厂界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值的要求,对外界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噪声: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固废:项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各项环保政策要求,履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
公示时间 | 2024-02-2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常平镇板石村翠珠路12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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