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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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略) (略) 提升改造项目

(略) 千灯镇曼氏路75号

(略) (略)

今汇环境(江苏)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化学品分装和储存经营,分装产品主要为环戊烷、正庚烷、*酯、*醇、异*醇、1,2-二*苯、50%-96%硫酸、盐酸、32%氢氧化钠9类,合计1350t/a;储存产品为2-*基呋喃、四氢呋喃、4-羟基-4-*基-2-戊酮、N,N-二*基*酰胺、环己酮、*酸*酯、*酮、环己烷、*基环己烷9类,最大存储量合计90吨。

1.该项目实施后,初期雨水2220t/a、喷淋塔用水144t/a、地面清洗用水123.67t/a进入厂区污水站经芬顿反应池+pH调节池+混凝絮凝池沉淀池+石英砂罐、活性炭罐深度过滤组合工艺处理后达到接管要求2487.67t/ (略) 千灯 (略) 处理。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等因子排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石油类、硫酸盐、氯化氢等因子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生活污水 (略) 千灯 (略) ,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储罐区、分装车间产生的非*烷总烃计(特征因子*醇、二*苯)经管道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分装车间产生的硫酸雾和氯化氢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碱喷淋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分装车间、储罐区等有组织非*烷总烃、*醇、二*苯、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烷总烃、*醇、二*苯、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略) (略) 提升改造项目

(略) 千灯镇曼氏路75号

(略) (略)

今汇环境(江苏)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化学品分装和储存经营,分装产品主要为环戊烷、正庚烷、*酯、*醇、异*醇、1,2-二*苯、50%-96%硫酸、盐酸、32%氢氧化钠9类,合计1350t/a;储存产品为2-*基呋喃、四氢呋喃、4-羟基-4-*基-2-戊酮、N,N-二*基*酰胺、环己酮、*酸*酯、*酮、环己烷、*基环己烷9类,最大存储量合计90吨。

1.该项目实施后,初期雨水2220t/a、喷淋塔用水144t/a、地面清洗用水123.67t/a进入厂区污水站经芬顿反应池+pH调节池+混凝絮凝池沉淀池+石英砂罐、活性炭罐深度过滤组合工艺处理后达到接管要求2487.67t/ (略) 千灯 (略) 处理。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等因子排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石油类、硫酸盐、氯化氢等因子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生活污水 (略) 千灯 (略) ,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储罐区、分装车间产生的非*烷总烃计(特征因子*醇、二*苯)经管道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分装车间产生的硫酸雾和氯化氢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碱喷淋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分装车间、储罐区等有组织非*烷总烃、*醇、二*苯、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非*烷总烃、*醇、二*苯、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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