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德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质检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关于天津德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质检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ttp://**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 (略) 水质检测项目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 天津 (略) 水质检测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I座704室 |
建设单位 | 天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天津 (略) |
项目概况 | 天津 (略) 拟投资20万元,租赁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I座704室现有厂房,建设水质检测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86.22平方米,设置水质检测设备对水样进行实验室复测,建成后年检测量约2000次。该项目环保投资9万元,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控、固体废物收集及暂存措施、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分析结论: (一)实验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引至"SDG酸雾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的尾气通过1根2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排放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应限值要求,硫酸雾、氯化氢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中相应限值要求。 (二)实验器皿第三遍淋洗废水、电热恒温水浴锅定期排水、超声清洗废水、实验服清洗废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经厂区污水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厂区污水总排口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三)实验设备及废气处理设备风机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加装隔声罩等措施,确保厂界北侧昼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 (略) 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处理;实验废液、实验沾染物、废试剂瓶、废活性炭、过期试剂、废酸雾吸附剂属于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公示时间 |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 |
2024年2月29日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ttp://**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请在信封上注明:天津 (略) 水质检测项目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 天津 (略) 水质检测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I座704室 |
建设单位 | 天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天津 (略) |
项目概况 | 天津 (略) 拟投资20万元,租赁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I座704室现有厂房,建设水质检测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86.22平方米,设置水质检测设备对水样进行实验室复测,建成后年检测量约2000次。该项目环保投资9万元,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控、固体废物收集及暂存措施、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分析结论: (一)实验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引至"SDG酸雾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的尾气通过1根2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排放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应限值要求,硫酸雾、氯化氢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中相应限值要求。 (二)实验器皿第三遍淋洗废水、电热恒温水浴锅定期排水、超声清洗废水、实验服清洗废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经厂区污水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厂区污水总排口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三)实验设备及废气处理设备风机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加装隔声罩等措施,确保厂界北侧昼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 (略) 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处理;实验废液、实验沾染物、废试剂瓶、废活性炭、过期试剂、废酸雾吸附剂属于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公示时间 |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 |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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