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出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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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出让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土地资产出让管理,扎牢权力的藩篱,按照船山区自然资源资产领域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准入

(一)严格落实“净地”出让。严格执行58号文“净地”标准,其中“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是指水、电、路等到达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

(二)严格落实环保和产业要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供地方案时应当书面征求生态、发改、经信等部门意见,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得进入供地程序。

二、严格供地方式确定

(三)规范供地环节协议出让。遵循“以用为先”的原则,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划拨或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四)明确多用途宗地供应方式。同一宗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建设项目用地实施整体出让,必须依据规划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确定主用途和供地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以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主要用途的,应当在供地方案中写明原因,经批准后实施。

(五)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供应,相关责任部门落实供后考核监管,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三、严格出让公告审查

(六)强化公告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应严格依据经批准的供地方案编制, (略) 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略) 场网上发布的同时,应 (略) 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区政府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公开发布,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宗地出让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七)禁止违规设置供地前置条件。土地出让公告中不得“量身定做”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不得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竞买须知或竞买现场加设任何具有倾向性、歧义性、排他性条件。对政策允许可将产业类型、产业标准、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商请提出供应前置条件的主管部门,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未明确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和违约处理方式的,不得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

(八)严格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应明确缴纳至指定账户,不得以项目投资额、应付未付工程款等形式代替。招拍挂活动结束后,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四、严格地价管理

(九)严格底价确定。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需设置土地出让底价的,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泄露。

(十)加强地价评估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要求,依法加强对地价评估的监督管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地价动态监测等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开展法定评估;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采取欺骗、恶性压价、支付回扣或者贬损、诋毁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签署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将处罚情况通报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五、严格出让合同管理

(十一)严格限制用途改变。对享受用地支持扶持政策的养老、体育、医疗、教育、 (略) 场等项目,必须严格限定用途改变并纳入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定按原用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十二)严格规范规划条件调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同意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组织开展地价评估,核定需补缴地价款。在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前,应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内容、拟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严格土地供应监管

(十五)实行土地出让全程纪实制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推进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对土地出让方案编制、集体决策审批、土地出让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底价制定和出让结果公示等重要环节要做好痕迹管理,土地公开交易活动要开展现场记录和全程摄像,对土地出让全过程中相关纸质、电子和其他各项实物资料要全部存档,并建立土地出让台账,做到有案可查,实现责任可追溯。

(十六)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建立价款缴纳、建设项目开竣工等合同履约事项预警提醒、现场核查等制度,督促受让人依法依规履约。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通报机制,监督落实动态巡查任务,建立动态巡查率与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指标挂钩机制。

(十七)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执行各项土地出让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用地、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与投标人(竞买人)串通等违反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有效期5年。



(略) 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土地资产出让管理,扎牢权力的藩篱,按照船山区自然资源资产领域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准入

(一)严格落实“净地”出让。严格执行58号文“净地”标准,其中“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是指水、电、路等到达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

(二)严格落实环保和产业要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供地方案时应当书面征求生态、发改、经信等部门意见,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得进入供地程序。

二、严格供地方式确定

(三)规范供地环节协议出让。遵循“以用为先”的原则,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划拨或协议有偿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

(四)明确多用途宗地供应方式。同一宗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建设项目用地实施整体出让,必须依据规划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确定主用途和供地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以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主要用途的,应当在供地方案中写明原因,经批准后实施。

(五)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供应,相关责任部门落实供后考核监管,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三、严格出让公告审查

(六)强化公告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应严格依据经批准的供地方案编制, (略) 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略) 场网上发布的同时,应 (略) 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区政府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公开发布,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宗地出让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七)禁止违规设置供地前置条件。土地出让公告中不得“量身定做”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不得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竞买须知或竞买现场加设任何具有倾向性、歧义性、排他性条件。对政策允许可将产业类型、产业标准、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商请提出供应前置条件的主管部门,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未明确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和违约处理方式的,不得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公告。

(八)严格竞买资格。竞买保证金应明确缴纳至指定账户,不得以项目投资额、应付未付工程款等形式代替。招拍挂活动结束后,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四、严格地价管理

(九)严格底价确定。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需设置土地出让底价的,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泄露。

(十)加强地价评估管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要求,依法加强对地价评估的监督管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地价动态监测等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开展法定评估;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采取欺骗、恶性压价、支付回扣或者贬损、诋毁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签署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将处罚情况通报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五、严格出让合同管理

(十一)严格限制用途改变。对享受用地支持扶持政策的养老、体育、医疗、教育、 (略) 场等项目,必须严格限定用途改变并纳入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定按原用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十二)严格规范规划条件调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同意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组织开展地价评估,核定需补缴地价款。在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前,应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内容、拟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严格土地供应监管

(十五)实行土地出让全程纪实制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推进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对土地出让方案编制、集体决策审批、土地出让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底价制定和出让结果公示等重要环节要做好痕迹管理,土地公开交易活动要开展现场记录和全程摄像,对土地出让全过程中相关纸质、电子和其他各项实物资料要全部存档,并建立土地出让台账,做到有案可查,实现责任可追溯。

(十六)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建立价款缴纳、建设项目开竣工等合同履约事项预警提醒、现场核查等制度,督促受让人依法依规履约。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通报机制,监督落实动态巡查任务,建立动态巡查率与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指标挂钩机制。

(十七)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执行各项土地出让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用地、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与投标人(竞买人)串通等违反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有效期5年。



(略) 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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