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辉南县朝阳镇锦嘉惠生鲜超市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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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辉南县朝阳镇锦嘉惠生鲜超市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国家食品抽样检验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No:XBJ*12)的2023-11-30批次不合格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辉南县朝阳镇锦 (略) (香蕉),(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3-11-2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辉南县朝阳镇锦 (略) 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全部售出,无留存。

  2、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辉南县朝阳镇锦 (略) 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香蕉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并且此案涉 (略) 场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贮存条件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经营者进行培训,要求经营者召回不合格香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12月22日再次现场核查,未发现被召回的涉案香蕉。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现将国家食品抽样检验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No:XBJ*12)的2023-11-30批次不合格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辉南县朝阳镇锦 (略) (香蕉),(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3-11-2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辉南县朝阳镇锦 (略) 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全部售出,无留存。

  2、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辉南县朝阳镇锦 (略) 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香蕉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并且此案涉 (略) 场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贮存条件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经营者进行培训,要求经营者召回不合格香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12月22日再次现场核查,未发现被召回的涉案香蕉。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现将国家食品抽样检验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No:XBJ*12)的2023-11-30批次不合格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辉南县朝阳镇锦 (略) (香蕉),(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3-11-2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辉南县朝阳镇锦 (略) 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全部售出,无留存。

  2、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辉南县朝阳镇锦 (略) 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香蕉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并且此案涉 (略) 场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贮存条件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经营者进行培训,要求经营者召回不合格香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12月22日再次现场核查,未发现被召回的涉案香蕉。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现将国家食品抽样检验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No:XBJ*12)的2023-11-30批次不合格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辉南县朝阳镇锦 (略) (香蕉),(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3-11-2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辉南县朝阳镇锦 (略) 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全部售出,无留存。

  2、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辉南县朝阳镇锦 (略) 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香蕉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并且此案涉 (略) 场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贮存条件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经营者进行培训,要求经营者召回不合格香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12月22日再次现场核查,未发现被召回的涉案香蕉。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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