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辉南县朝阳镇海娟蔬菜摊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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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辉南县朝阳镇海娟蔬菜摊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国家食品抽样检验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No:SBJ*66ZX)的2023-12-12批次不合格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辉南县朝阳镇海娟蔬菜摊床(韭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2-12),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9日对辉南县朝阳镇海娟蔬菜摊床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全部售出,无留存。

  2、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辉南县朝阳镇海娟蔬菜摊床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贮存条件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9日对经营者进行培训,要求经营者召回不合格韭菜,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1月17日再次现场核查,未发现被召回的涉案韭菜。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现将国家食品抽样检验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No:SBJ*66ZX)的2023-12-12批次不合格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辉南县朝阳镇海娟蔬菜摊床(韭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2-12),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9日对辉南县朝阳镇海娟蔬菜摊床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全部售出,无留存。

  2、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辉南县朝阳镇海娟蔬菜摊床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贮存条件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9日对经营者进行培训,要求经营者召回不合格韭菜,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1月17日再次现场核查,未发现被召回的涉案韭菜。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现将国家食品抽样检验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No:SBJ*66ZX)的2023-12-12批次不合格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辉南县朝阳镇海娟蔬菜摊床(韭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2-12),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9日对辉南县朝阳镇海娟蔬菜摊床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全部售出,无留存。

  2、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辉南县朝阳镇海娟蔬菜摊床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贮存条件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9日对经营者进行培训,要求经营者召回不合格韭菜,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1月17日再次现场核查,未发现被召回的涉案韭菜。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现将国家食品抽样检验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No:SBJ*66ZX)的2023-12-12批次不合格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辉南县朝阳镇海娟蔬菜摊床(韭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12-12),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9日对辉南县朝阳镇海娟蔬菜摊床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全部售出,无留存。

  2、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辉南县朝阳镇海娟蔬菜摊床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贮存条件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9日对经营者进行培训,要求经营者召回不合格韭菜,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年1月17日再次现场核查,未发现被召回的涉案韭菜。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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