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北京研发中心项目拟审查项目
索通北京研发中心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宝 (略) 5号楼
公示时间:2024-03-07
受理时间:2024-02-2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①涂布及烘干过程产生的NMP废气(以非*烷总烃计)经密闭通道引至拟安装于地上一层东南侧的1套NMP回收系统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编号DA001)位于楼顶东南角;②注电解液工序在手套箱内完成,该手套箱为密闭循环工作系统环境,注液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经手套箱内自带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不外排。③电池性能检测在通风橱操作,产生的少量氯化氢、硝酸雾、非*烷总烃经通风橱进入管道,引至楼顶东南侧安装的1台活性炭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放口(编号DA002)位于楼顶东南角,排放高度为15m。2、废水:项目排放废水为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和NMP回收系统循环冷却排水。项目废水排入园区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清河再生水厂集中处理,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3、噪声:实验设备位于室内,进行基础减振;废气治理设备配套配套风机安装于建筑物楼顶,进行基础减振、安装设置软连接、消音箱等措施降噪。4、固废:(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 (略) 政环卫部门清运。(2)一般固体废物:纯水仪离子交换树脂年更换一次,由厂家直接更换,即换即清,更换后由厂家直接运走再生;不合格电池委托专业电池拆解企业回收处置;各种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废极片/隔膜、废极耳、废铝塑膜或废钢壳:可回收的售至废品收购站,不可回收部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3)危险废物分类贮存于专门的危废暂存间,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4)其他废物:NMP及电解液等物料使用后,废化工桶(袋)由供应厂家直接回收利用。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范本勇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辉国环(北京)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索 (略)
建设地点: (略) 海淀区宝 (略) 5号楼
公示时间:2024-03-07
受理时间:2024-02-2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①涂布及烘干过程产生的NMP废气(以非*烷总烃计)经密闭通道引至拟安装于地上一层东南侧的1套NMP回收系统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编号DA001)位于楼顶东南角;②注电解液工序在手套箱内完成,该手套箱为密闭循环工作系统环境,注液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经手套箱内自带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不外排。③电池性能检测在通风橱操作,产生的少量氯化氢、硝酸雾、非*烷总烃经通风橱进入管道,引至楼顶东南侧安装的1台活性炭净化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放口(编号DA002)位于楼顶东南角,排放高度为15m。2、废水:项目排放废水为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和NMP回收系统循环冷却排水。项目废水排入园区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清河再生水厂集中处理,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3、噪声:实验设备位于室内,进行基础减振;废气治理设备配套配套风机安装于建筑物楼顶,进行基础减振、安装设置软连接、消音箱等措施降噪。4、固废:(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 (略) 政环卫部门清运。(2)一般固体废物:纯水仪离子交换树脂年更换一次,由厂家直接更换,即换即清,更换后由厂家直接运走再生;不合格电池委托专业电池拆解企业回收处置;各种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废极片/隔膜、废极耳、废铝塑膜或废钢壳:可回收的售至废品收购站,不可回收部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3)危险废物分类贮存于专门的危废暂存间,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4)其他废物:NMP及电解液等物料使用后,废化工桶(袋)由供应厂家直接回收利用。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范本勇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辉国环(北京) (略)
审批部门:海淀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蓝海中心B座602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索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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