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做好种子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略) 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略) 内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二、备案方式
种子经营备案以网上备案为主。种子经营备案者可选择手机备案或电脑备案,网上备案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一)电脑备案:登录http://**(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选择“农作物种子企业集成业务办理平台”注册登录后进行备案填报。
(二)手机APP备案:手机扫描下载“种业通安卓版”,进行账号注册、登录并完成备案操作。
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申请者自主完成账号注册、信息填报、材料上传、备案提交等业务操作,确保备案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三)转基因种子许可备案及溯源管理: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涉及的四类备案采用流水号备案管理。每个合法持证企业根据工作需要配发相应的流水号,流水号采用点到点传递的方式,企业下发后直接传递给企业业务关联的备案者,备案者可以通过种业通APP获取。
三、具体要求
(一)主动备案。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主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到“应备尽备”。认真、如实、规范填报生产经营信息,保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二)强化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加强备案品种的事中事后监管检查,指导督促辖区内的种子经营主体要以规备案、诚信经营。对不按规定进行种子经营备案的经营者,依据《种子法》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宣传。各旗县区农牧(和科技)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经销门店、种子生产农户、种子企业的宣传和督促,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
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做好种子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略) 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略) 内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二、备案方式
种子经营备案以网上备案为主。种子经营备案者可选择手机备案或电脑备案,网上备案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一)电脑备案:登录http://**(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选择“农作物种子企业集成业务办理平台”注册登录后进行备案填报。
(二)手机APP备案:手机扫描下载“种业通安卓版”,进行账号注册、登录并完成备案操作。
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申请者自主完成账号注册、信息填报、材料上传、备案提交等业务操作,确保备案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三)转基因种子许可备案及溯源管理: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涉及的四类备案采用流水号备案管理。每个合法持证企业根据工作需要配发相应的流水号,流水号采用点到点传递的方式,企业下发后直接传递给企业业务关联的备案者,备案者可以通过种业通APP获取。
三、具体要求
(一)主动备案。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主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到“应备尽备”。认真、如实、规范填报生产经营信息,保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二)强化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加强备案品种的事中事后监管检查,指导督促辖区内的种子经营主体要以规备案、诚信经营。对不按规定进行种子经营备案的经营者,依据《种子法》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宣传。各旗县区农牧(和科技)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经销门店、种子生产农户、种子企业的宣传和督促,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通知要求传达到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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