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内容
 
发送至邮箱

2024年3月1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百 (略) 实验室项目

(略) 千灯镇景唐南路399号2号厂房1楼

昆山百 (略)

苏州 (略)

项目建成后预计年质检PCB喷墨打印打样200m2

1. 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 (略) 千灯 (略) ,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

???? 2. 该项目实施后,防渗液挥发、油墨挥发、固化产生的非*烷总烃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研磨产生的颗粒物、锡块熔化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经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 表1标准;非*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从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内无组织挥发性废气排放参照《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 表3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略) 铭 (略) 塑料制品及模具加工项目

(略) 张浦镇建林路78号4号房

(略) 铭 (略)

苏州绿 (略)

年产塑料制品300万件,模具80套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1)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 5标准;CNC 加工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排出,打磨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集尘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及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百 (略) 实验室项目

(略) 千灯镇景唐南路399号2号厂房1楼

昆山百 (略)

苏州 (略)

项目建成后预计年质检PCB喷墨打印打样200m2

1. 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 (略) 千灯 (略) ,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

???? 2. 该项目实施后,防渗液挥发、油墨挥发、固化产生的非*烷总烃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研磨产生的颗粒物、锡块熔化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经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 表1标准;非*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从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内无组织挥发性废气排放参照《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 表3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略) 铭 (略) 塑料制品及模具加工项目

(略) 张浦镇建林路78号4号房

(略) 铭 (略)

苏州绿 (略)

年产塑料制品300万件,模具80套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FQ1)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 5标准;CNC 加工产生的非*烷总烃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排出,打磨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集尘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及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