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联润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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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联润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石家庄联润强 (略)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石家庄联润强 (略) 地块(以下简称地块或场地) (略) 元氏县王全口村西,井元公路与嘉惠街交叉口东南侧,总占地面积约18031.7m2(合27.05亩),中心坐标为N 37.*°、E 114.*°。地块2008年前为农田,2008年建成石家庄联润强 (略) ,2008~2016年主要从事大型货车销售与维修、汽车零配件销售等服务,2017年暂停大型货车的销售与维修服务,转为小型汽车与二手车的销售与租赁、汽车零配件与装具的销售等服务,至2023年停止运营,现阶段地块处于闲置状态。根据最新规划,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故本次调查采用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进行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18]8号)中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3年12月,地块责任单位河北 (略) 委托我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地块历史平面布置、生产工艺、资料及现场踏勘结果,地块内存在的潜在关注区为:车辆服务站、车辆停放区。通过对本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污染识别,确定地块内车辆服务站相关污染物:苯系物、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车辆停放区相关污染物:苯系物、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周边地块潜在污染物:砷、汞、苯系物、多环芳烃。潜在污染受体主要为土壤。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位,采集土壤样品16个(不含平行样),进行了重金属(汞、砷、镉、六价铬、铅、铜、镍)、pH、石油烃(C10-C40)、苯系物、多环芳烃和GB36600-2018中表1规定的45项基本项目等指标检测分析,检测单位为苏伊士环境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苏伊士环境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检测分包单位)。土壤中共检出污染物9种,分别为重金属6种(铜、镍、铅、镉、砷、汞)、挥发性有机物2种(四氯化碳、氯仿)、石油烃(C10-C40)。重金属类、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最大值均小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说明重金属类、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因子健康风险均未超过人体可接受风险水平。

经过本次调查,本地块土壤调查结果符合第一类用地标准要求,无需再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工作,地块调查工作至该阶段可以结束。

,石家庄

石家庄联润强 (略)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石家庄联润强 (略) 地块(以下简称地块或场地) (略) 元氏县王全口村西,井元公路与嘉惠街交叉口东南侧,总占地面积约18031.7m2(合27.05亩),中心坐标为N 37.*°、E 114.*°。地块2008年前为农田,2008年建成石家庄联润强 (略) ,2008~2016年主要从事大型货车销售与维修、汽车零配件销售等服务,2017年暂停大型货车的销售与维修服务,转为小型汽车与二手车的销售与租赁、汽车零配件与装具的销售等服务,至2023年停止运营,现阶段地块处于闲置状态。根据最新规划,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故本次调查采用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进行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18]8号)中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3年12月,地块责任单位河北 (略) 委托我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根据地块历史平面布置、生产工艺、资料及现场踏勘结果,地块内存在的潜在关注区为:车辆服务站、车辆停放区。通过对本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污染识别,确定地块内车辆服务站相关污染物:苯系物、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车辆停放区相关污染物:苯系物、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周边地块潜在污染物:砷、汞、苯系物、多环芳烃。潜在污染受体主要为土壤。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布设6个土壤采样点位,采集土壤样品16个(不含平行样),进行了重金属(汞、砷、镉、六价铬、铅、铜、镍)、pH、石油烃(C10-C40)、苯系物、多环芳烃和GB36600-2018中表1规定的45项基本项目等指标检测分析,检测单位为苏伊士环境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苏伊士环境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检测分包单位)。土壤中共检出污染物9种,分别为重金属6种(铜、镍、铅、镉、砷、汞)、挥发性有机物2种(四氯化碳、氯仿)、石油烃(C10-C40)。重金属类、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最大值均小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说明重金属类、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因子健康风险均未超过人体可接受风险水平。

经过本次调查,本地块土壤调查结果符合第一类用地标准要求,无需再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工作,地块调查工作至该阶段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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