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马边建云实业有限公司夹江陶瓷分公司《陶瓷生产线节能减排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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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马边建云实业有限公司夹江陶瓷分公司《陶瓷生产线节能减排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四川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陶瓷生产线节能减排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建设 (略) (略) 夹江县新场镇土门乡万福村2组,总投资426万元,环保投资88.3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①年产600万m2的陶瓷琉璃瓦生产线干燥窑其层数由3层调整为5层;②原有的2条瓷砖生产线(每条均为年产300万m2瓷砖)分别改建为一条年产400万m2陶瓷琉璃瓦、一条年产200万m2陶瓷琉璃瓦(异形)的生产线;且其配套的干燥窑、烧成窑、釉线等长度、宽度均发生了改变;③拆除了原有的2条瓷砖生产线配套建设的喷雾干燥塔(“湿法制粉”工艺),新增雷磨机、流化床等相关设备,厂区全部改为使用“干法制粉”工艺;④三条生产线均将烧成窑高温烟气通过烟气换热器换能加热空气,加热后的热空气用于干燥窑烘干物料,不再使用天然气燃烧对干燥窑内的物料进行直接干燥烘干。

建设单位是在已核准的产能下进行技改,技改前后产品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新增产能。本项目技改不涉及新增占地,在已有的厂区内进行建设,目前,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属于补评内容,未批先建行 (略) 夹江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乐夹环立字〔2023〕26号)。

项目在夹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了投资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308-*-07-02-*】JXQB-0146号)。项 (略) 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乐府发〔2021〕7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采取湿法作业、设置冲洗设施、定时清扫施工现场等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平面,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生活污水经临时预处理池收集处 (略) 政污水管道。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能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且符合入场条件的及时清运至县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或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禁止现场焚烧或乱堆乱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中应严格按照《 (略)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略) 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 (略) 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扬尘防治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强化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脱硫塔废水经循环水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压机设备循环冷却废水经三条生产线的压机车间内建设的循环冷却水系统循环使用,循环水系统定期将废水(循环浓水)排出,排出的废水用于厂区降尘;施釉后冲洗废水经20m3的三级沉淀池沉淀后转运至制釉车间使用;轮胎冲洗废水经10m3的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食堂废水经隔油沉淀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栅格化粪池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水通过闭罐车运输至乐山 (略) 土门乡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初期雨水经收集后抽至沉淀塔回用于生产。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堆棚采用钢结构顶棚,除车辆进出口外全封闭,装卸均在车间内进行,同时在堆棚顶部设置喷雾抑尘装置;破碎车间封闭,配套集气罩及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管道引至造粒车间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雷磨过程产生的粉尘经自带的小旋风收集器收集后引至各自的布袋除尘器处理,流化床配套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处理后的雷磨粉尘并管通过一根22m高的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年产600万及年产400万平方米陶瓷琉璃瓦生产线压制成型车间分别经负压车间抽风+布袋除尘器+引至22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年产600万及年产400万平方米陶瓷琉璃瓦生产线输送线扫坯粉尘分别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22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年产200万平方米陶瓷琉璃瓦生产车间压制成型车间分别经负压车间+抽风机+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22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输送线扫坯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22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烧成窑烟气、干燥窑粉尘经“SNCR+布袋除尘设备+脱硫塔(石灰-石膏法)”处置后,由25.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年产200万陶瓷琉璃瓦生产线的粉料运输使用国五以上排放标准的货车,严禁采用未封闭的车辆转运;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于食堂楼顶排放;柴油发电机废气自带的烟气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

破碎工序颗粒物、造粒工序颗粒物、压制成型工序颗粒物、输送线扫坯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烧成窑烟气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修改单要求(表5要求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6中标准限值,同时,企业自愿脱硫塔废气排放口执行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0mg/m3,二氧化硫为35mg/m3,氮氧化物为80mg/m3;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相应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建设单位需加强对原辅材料来源的管理,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要求。

(五)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管控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配置隔声、减震、降噪设施,同时建设封闭厂房,将鄂破机、球磨机等主要产噪设备置于封闭厂房内;合理安排噪声设备的位置,将高噪声设备安置在远离敏感目标的区域,项目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报告表》显示,雨水收集池泥沙经沉淀塔沉淀后通过潜污泵抽出自然晾干后,作为原料堆放于原料堆场,作为原料使用;施釉废渣定期清掏后作为制釉车间原料回用;废砖坯和废产品收集后暂存于原料堆棚,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器收集及车间沉降的粉尘定期清理后尘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脱硫石膏定期清掏后,外售水泥厂;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废品收购部门;废润滑油、废油桶及含油抹布属于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与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对废润滑油、废油桶及含油抹布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并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八)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卫生防护要求。《报告表》提出,本项目生产区边界外50m范围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报告表》论证,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点存在。批复要求今后在此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禁止新增学校、医院、机关、科研机构和集中居住区等大气环境敏感目标。

(九)严格落实地下水防范措施。项目实施分区防渗,危废暂存间、脱硫系统循环池为重点防渗区,防渗要求为Mb≥6.0m,K≤10-7cm/s;其余车间生产区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为一般防渗,防渗要求为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lxl0-7cm/s;办公室、场内运输道路为简单防渗,采取一般地面硬化。

(十)危废暂存间管理。危险暂存间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执行。

(十一)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1297-202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要求,企业所有排放口(包括气、声、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化建设。

三、项目本次技改不新增总量,从原项目总量削减获得。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略) 夹江生态环境局《关于核定四川 (略) (略) 改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函》(夹环总量〔2024〕5号)执行。颗粒物7.114t/a,二氧化硫3.196t/a,氮氧化物37.82t/a。

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标准、程序、时限,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切实履行环保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县经信局、新场镇人民政府、 (略) 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抄送:县经信局、新场镇人民政府、 (略) 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

四川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陶瓷生产线节能减排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建设 (略) (略) 夹江县新场镇土门乡万福村2组,总投资426万元,环保投资88.3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①年产600万m2的陶瓷琉璃瓦生产线干燥窑其层数由3层调整为5层;②原有的2条瓷砖生产线(每条均为年产300万m2瓷砖)分别改建为一条年产400万m2陶瓷琉璃瓦、一条年产200万m2陶瓷琉璃瓦(异形)的生产线;且其配套的干燥窑、烧成窑、釉线等长度、宽度均发生了改变;③拆除了原有的2条瓷砖生产线配套建设的喷雾干燥塔(“湿法制粉”工艺),新增雷磨机、流化床等相关设备,厂区全部改为使用“干法制粉”工艺;④三条生产线均将烧成窑高温烟气通过烟气换热器换能加热空气,加热后的热空气用于干燥窑烘干物料,不再使用天然气燃烧对干燥窑内的物料进行直接干燥烘干。

建设单位是在已核准的产能下进行技改,技改前后产品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新增产能。本项目技改不涉及新增占地,在已有的厂区内进行建设,目前,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属于补评内容,未批先建行 (略) 夹江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乐夹环立字〔2023〕26号)。

项目在夹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了投资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308-*-07-02-*】JXQB-0146号)。项 (略) 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乐府发〔2021〕7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采取湿法作业、设置冲洗设施、定时清扫施工现场等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平面,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生活污水经临时预处理池收集处 (略) 政污水管道。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能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且符合入场条件的及时清运至县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或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禁止现场焚烧或乱堆乱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中应严格按照《 (略)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略) 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 (略) 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扬尘防治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强化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脱硫塔废水经循环水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压机设备循环冷却废水经三条生产线的压机车间内建设的循环冷却水系统循环使用,循环水系统定期将废水(循环浓水)排出,排出的废水用于厂区降尘;施釉后冲洗废水经20m3的三级沉淀池沉淀后转运至制釉车间使用;轮胎冲洗废水经10m3的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食堂废水经隔油沉淀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栅格化粪池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水通过闭罐车运输至乐山 (略) 土门乡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初期雨水经收集后抽至沉淀塔回用于生产。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堆棚采用钢结构顶棚,除车辆进出口外全封闭,装卸均在车间内进行,同时在堆棚顶部设置喷雾抑尘装置;破碎车间封闭,配套集气罩及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管道引至造粒车间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雷磨过程产生的粉尘经自带的小旋风收集器收集后引至各自的布袋除尘器处理,流化床配套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处理后的雷磨粉尘并管通过一根22m高的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年产600万及年产400万平方米陶瓷琉璃瓦生产线压制成型车间分别经负压车间抽风+布袋除尘器+引至22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年产600万及年产400万平方米陶瓷琉璃瓦生产线输送线扫坯粉尘分别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22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年产200万平方米陶瓷琉璃瓦生产车间压制成型车间分别经负压车间+抽风机+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22m高排气筒(DA003)排放,输送线扫坯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22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烧成窑烟气、干燥窑粉尘经“SNCR+布袋除尘设备+脱硫塔(石灰-石膏法)”处置后,由25.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年产200万陶瓷琉璃瓦生产线的粉料运输使用国五以上排放标准的货车,严禁采用未封闭的车辆转运;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于食堂楼顶排放;柴油发电机废气自带的烟气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

破碎工序颗粒物、造粒工序颗粒物、压制成型工序颗粒物、输送线扫坯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烧成窑烟气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修改单要求(表5要求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6中标准限值,同时,企业自愿脱硫塔废气排放口执行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0mg/m3,二氧化硫为35mg/m3,氮氧化物为80mg/m3;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相应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建设单位需加强对原辅材料来源的管理,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要求。

(五)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管控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配置隔声、减震、降噪设施,同时建设封闭厂房,将鄂破机、球磨机等主要产噪设备置于封闭厂房内;合理安排噪声设备的位置,将高噪声设备安置在远离敏感目标的区域,项目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报告表》显示,雨水收集池泥沙经沉淀塔沉淀后通过潜污泵抽出自然晾干后,作为原料堆放于原料堆场,作为原料使用;施釉废渣定期清掏后作为制釉车间原料回用;废砖坯和废产品收集后暂存于原料堆棚,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器收集及车间沉降的粉尘定期清理后尘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脱硫石膏定期清掏后,外售水泥厂;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废品收购部门;废润滑油、废油桶及含油抹布属于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与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对废润滑油、废油桶及含油抹布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 (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并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八)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卫生防护要求。《报告表》提出,本项目生产区边界外50m范围为卫生防护距离范围。《报告表》论证,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点存在。批复要求今后在此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禁止新增学校、医院、机关、科研机构和集中居住区等大气环境敏感目标。

(九)严格落实地下水防范措施。项目实施分区防渗,危废暂存间、脱硫系统循环池为重点防渗区,防渗要求为Mb≥6.0m,K≤10-7cm/s;其余车间生产区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为一般防渗,防渗要求为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lxl0-7cm/s;办公室、场内运输道路为简单防渗,采取一般地面硬化。

(十)危废暂存间管理。危险暂存间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执行。

(十一)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1297-202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要求,企业所有排放口(包括气、声、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化建设。

三、项目本次技改不新增总量,从原项目总量削减获得。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略) 夹江生态环境局《关于核定四川 (略) (略) 改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函》(夹环总量〔2024〕5号)执行。颗粒物7.114t/a,二氧化硫3.196t/a,氮氧化物37.82t/a。

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投产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标准、程序、时限,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切实履行环保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县经信局、新场镇人民政府、 (略) 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抄送:县经信局、新场镇人民政府、 (略) 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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