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长沙爱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的公示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长沙爱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的公示
项目名称 | 长沙 (略) 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略) (略) 环保科技示范园二期 |
建设单位 | 长沙 (略)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略) |
公示期 | 2024年2月28日-2024年3月5日 |
项目概况 | 长沙 (略) (略) 镇头镇 (略) 环保科技示范园2期原厂区进行改扩建,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8万元),调整现有厂区的平面布局,在现有1#车间新增1个喷漆房、1台抛丸机及部分焊接、机加工设备,2#车间新增2个喷漆房、5台切割机及部分焊接、机加工设备,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收回湖南 (略) 喷涂车间(3#车间),湖南 (略) 原1100套智能装备不再进行生产。改扩建完成后项目总占地面积72199平方米,生产规模为:年产搅拌工程装备再制造100套、搅拌站配套装备400套、风电设备50套、盾构后配套设备100套、电池生产钢结构设备100套。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 项目在现有厂房内改扩建,仅进行设备安装,无土建施工,施工期的包装废弃物、拆除的原设备应尽可能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收集后合规处置,沾染性的废物应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二、运营期 (一)废气。应优先选用低VOCs类涂料,在升级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继续优化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增强调漆、喷涂车间密闭性、及时更换吸附材料,提升车间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从源头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改造完成后:1#车间新增喷漆房、2#车间新增2个喷漆房的喷漆废气均采用负压收集+喷淋塔+多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分别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3#车间已有的4个喷漆房废气分别经2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工艺处理后通过2个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二*苯、非*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1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周界非*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3浓度限值。 1#车间、2#车间抛丸粉尘及2#车间激光切割粉尘分别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危废暂存间增加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并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固化干燥房的燃烧、烘干废气经处理后NOx、二氧化硫达到《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相关管控限值要求,与3#车间共用东侧排气筒达标排放。喷粉房的粉尘经滤筒回收除尘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已有的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浓度限值。 (二)废水:继续做好厂区雨污分流,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均依托原有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与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镇头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基础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严格落实“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废包装材料、收集的金属粉尘、废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单独暂存, (略) 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产生的危废沾染物、废矿物油、废切削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避免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定期组织演练。按照《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规定,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安装、使用的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六)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NOx<0.175t/a,SO2<0.004t/a。TVOCs<2.376t/a。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 通讯地址: (略) 金星北路一段20号 (略) 政府二办政务服 (略) 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 |
项目名称 | 长沙 (略) 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略) (略) 环保科技示范园二期 |
建设单位 | 长沙 (略)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略) |
公示期 | 2024年2月28日-2024年3月5日 |
项目概况 | 长沙 (略) (略) 镇头镇 (略) 环保科技示范园2期原厂区进行改扩建,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8万元),调整现有厂区的平面布局,在现有1#车间新增1个喷漆房、1台抛丸机及部分焊接、机加工设备,2#车间新增2个喷漆房、5台切割机及部分焊接、机加工设备,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收回湖南 (略) 喷涂车间(3#车间),湖南 (略) 原1100套智能装备不再进行生产。改扩建完成后项目总占地面积72199平方米,生产规模为:年产搅拌工程装备再制造100套、搅拌站配套装备400套、风电设备50套、盾构后配套设备100套、电池生产钢结构设备100套。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 项目在现有厂房内改扩建,仅进行设备安装,无土建施工,施工期的包装废弃物、拆除的原设备应尽可能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收集后合规处置,沾染性的废物应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二、运营期 (一)废气。应优先选用低VOCs类涂料,在升级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继续优化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增强调漆、喷涂车间密闭性、及时更换吸附材料,提升车间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从源头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改造完成后:1#车间新增喷漆房、2#车间新增2个喷漆房的喷漆废气均采用负压收集+喷淋塔+多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分别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3#车间已有的4个喷漆房废气分别经2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工艺处理后通过2个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二*苯、非*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1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周界非*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3浓度限值。 1#车间、2#车间抛丸粉尘及2#车间激光切割粉尘分别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危废暂存间增加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并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固化干燥房的燃烧、烘干废气经处理后NOx、二氧化硫达到《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相关管控限值要求,与3#车间共用东侧排气筒达标排放。喷粉房的粉尘经滤筒回收除尘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已有的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浓度限值。 (二)废水:继续做好厂区雨污分流,本项目新增劳动定员,均依托原有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与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镇头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基础减震、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严格落实“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废包装材料、收集的金属粉尘、废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单独暂存, (略) 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产生的危废沾染物、废矿物油、废切削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避免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五)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定期组织演练。按照《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规定,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安装、使用的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六)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NOx<0.175t/a,SO2<0.004t/a。TVOCs<2.376t/a。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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