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鲁通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万平方米石塑护墙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对新疆鲁通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万平方米石塑护墙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鲁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金咨源建设 (略) 编制的《新疆鲁 (略) 年产80万平方米石塑护墙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月29日第五次局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 (略) 米东区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园月恒街3500号租赁新疆金运宏图 (略) 已建厂房(面积为13140.83平方米,中心坐标为:东经87度42分17.530秒,北纬44度08分32.460秒)进行项目建设,以钙粉、聚氯*烯树脂等为原料,经上料、混料、加热挤出、定型冷却、包覆、切割等工序生产石塑护墙板,新建16条生产线,年产80万平方米石塑护墙板,配套建设边角料破碎回用生产线一条。项目冬季采暖采用电热水锅炉。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甘泉堡南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略)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原料上料混合、废料破碎及磨粉、切割工段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28台、四面软帘微负压)收集,汇集至一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工段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16台、四面软帘微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蓄热式热力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需确保颗粒物、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内非*烷总烃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运营期冷却用水循环利用(一座30立方米循环水池),不外排(冬休或非生产期循环水贮存不排空);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甘泉堡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催化剂等分类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最终交由具备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切割边角料经破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进行集中收集处置。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等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生产车间等按照一般防渗区要求防渗。
(八)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23吨/年,从2022年中国石 (略) 重点区域储罐油气挥发治理工程(石化分输站)工程减排治理项目、中国石 (略) 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颗粒物0.26吨/年,由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鲁 (略) 年产80万平方米石塑护墙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二)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鲁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金咨源建设 (略) 编制的《新疆鲁 (略) 年产80万平方米石塑护墙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月29日第五次局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 (略) 米东区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园月恒街3500号租赁新疆金运宏图 (略) 已建厂房(面积为13140.83平方米,中心坐标为:东经87度42分17.530秒,北纬44度08分32.460秒)进行项目建设,以钙粉、聚氯*烯树脂等为原料,经上料、混料、加热挤出、定型冷却、包覆、切割等工序生产石塑护墙板,新建16条生产线,年产80万平方米石塑护墙板,配套建设边角料破碎回用生产线一条。项目冬季采暖采用电热水锅炉。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甘泉堡南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略)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原料上料混合、废料破碎及磨粉、切割工段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28台、四面软帘微负压)收集,汇集至一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工段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16台、四面软帘微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蓄热式热力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需确保颗粒物、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内非*烷总烃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运营期冷却用水循环利用(一座30立方米循环水池),不外排(冬休或非生产期循环水贮存不排空);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甘泉堡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催化剂等分类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最终交由具备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切割边角料经破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进行集中收集处置。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等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生产车间等按照一般防渗区要求防渗。
(八)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23吨/年,从2022年中国石 (略) 重点区域储罐油气挥发治理工程(石化分输站)工程减排治理项目、中国石 (略) 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颗粒物0.26吨/年,由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鲁 (略) 年产80万平方米石塑护墙板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二)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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