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项目技术改造拟审批公示
长春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项目技术改造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项目技术改造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真:0431-*
通讯地址: (略) 经开区浦东路813号
邮编:*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长春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项目技术改造拟审批公示 | (略) 长春循环经济产业 (略) 恒建科 (略) 现有厂区内 | (略) 恒建科 (略) | (略) (略) | 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 (略) (略) 长春循环经济产业 (略) 恒建科 (略) 现有厂区内。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储运、辅助、公用及环保工程基础上,通过增大焚烧炉机械负荷及对余热锅炉进行改造,在保证生活垃圾日焚烧能力1200吨不变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生产设施掺烧其他工业固体废物,配套建设1座污泥暂存间。项目设计单日掺烧能力300吨,年最大掺烧量10.75万吨,全厂日焚烧处理能力由1200吨扩容至1500吨。 | <p>(一)强化入炉废物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垃圾入场前的分类和入炉前的分拣工作,掺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来源、成分、类别和处置方式应严格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日掺烧量不得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的300吨,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电子废物及其处理残余物,确保焚烧装置处置能力充足且不影响焚烧装置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酸、脱硝、脱硫、吸附及协同去除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措施处理,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要求后,经现有1根80米高烟囱排放。飞灰暂存库废气、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经有效装置处理后,确保废气中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分别经2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运营期地磅附近初期雨水、污泥暂存间地面冲洗废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出水水质总汞、总铬、总镉、总砷、总铅和六价铬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中标准要 (略) (略) 商定标准要求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米沙子河。地磅附近外厂区其他区域初期雨 (略) 恒建科 (略) 初期雨水池处理。(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对依托的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等现有分区防渗措施和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除尘灰经固化处理后, (略) 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心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炉渣外卖综合利用,危废暂存间废气处理废活性炭、飞灰暂存间废布袋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p> |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项目技术改造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真:0431-*
通讯地址: (略) 经开区浦东路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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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长春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项目技术改造拟审批公示 | (略) 长春循环经济产业 (略) 恒建科 (略) 现有厂区内 | (略) 恒建科 (略) | (略) (略) | 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 (略) (略) 长春循环经济产业 (略) 恒建科 (略) 现有厂区内。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储运、辅助、公用及环保工程基础上,通过增大焚烧炉机械负荷及对余热锅炉进行改造,在保证生活垃圾日焚烧能力1200吨不变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生产设施掺烧其他工业固体废物,配套建设1座污泥暂存间。项目设计单日掺烧能力300吨,年最大掺烧量10.75万吨,全厂日焚烧处理能力由1200吨扩容至1500吨。 | <p>(一)强化入炉废物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垃圾入场前的分类和入炉前的分拣工作,掺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来源、成分、类别和处置方式应严格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日掺烧量不得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的300吨,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电子废物及其处理残余物,确保焚烧装置处置能力充足且不影响焚烧装置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酸、脱硝、脱硫、吸附及协同去除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措施处理,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要求后,经现有1根80米高烟囱排放。飞灰暂存库废气、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经有效装置处理后,确保废气中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分别经2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运营期地磅附近初期雨水、污泥暂存间地面冲洗废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出水水质总汞、总铬、总镉、总砷、总铅和六价铬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中标准要 (略) (略) 商定标准要求后,排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米沙子河。地磅附近外厂区其他区域初期雨 (略) 恒建科 (略) 初期雨水池处理。(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对依托的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等现有分区防渗措施和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除尘灰经固化处理后, (略) 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心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炉渣外卖综合利用,危废暂存间废气处理废活性炭、飞灰暂存间废布袋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p> |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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