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公告
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公告
为推进证明材料的精简工作,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优化我县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的取得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二、自然人因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抵押人、出让人、赠与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请权利人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地点为:泰顺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四、共有权利人在取得、处置不动产时,应在不动产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相关材料中签署所有共有人姓名,并共同到登记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以维护权益,防范不动产产权纠纷和交易风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4)因不动产登记、税收实行“一窗受理”,以及根据税收政策,权利人申请税收减免等优惠的;
(5)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六、本公告自2024年3月15日起在泰顺县范围内执行。
泰顺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4年3月5日
为推进证明材料的精简工作,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优化我县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的取得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二、自然人因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抵押人、出让人、赠与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请权利人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地点为:泰顺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四、共有权利人在取得、处置不动产时,应在不动产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相关材料中签署所有共有人姓名,并共同到登记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以维护权益,防范不动产产权纠纷和交易风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4)因不动产登记、税收实行“一窗受理”,以及根据税收政策,权利人申请税收减免等优惠的;
(5)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六、本公告自2024年3月15日起在泰顺县范围内执行。
泰顺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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