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
第37号
《 (略) 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略) 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 (略) 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2 (略) 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略) 长张工
2024年2月28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略)
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 (略)
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
为推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 (略) 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 (略) 公路保护管理办法》予以废止;对《 (略) 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 (略) 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略) 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 (略) 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删去第十四条。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略) 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加强与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相互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避免重复监督。”
5.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市各区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6.将本规定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7号
《 (略) 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略) 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 (略) 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2 (略) 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略) 长张工
2024年2月28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略)
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 (略)
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
为推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 (略) 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 (略) 公路保护管理办法》予以废止;对《 (略) 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 (略) 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略) 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 (略) 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删去第十四条。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略) 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加强与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相互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避免重复监督。”
5.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市各区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6.将本规定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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