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十堰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 (略)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 (略)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略) 生态环境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中的作用,确保技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在环境管理、环境检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
技术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生态环境部门遴选、审查合格后纳入专家库,以独立 (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及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的抽取、管理和考核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环评文件质量复核专家的抽取、管理和考核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 (略) 市级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专 (略) 、县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复核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专家库,可委托评估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技术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符合法律法规、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的入库条件。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技术规范和要求,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导则、技术标准等内容。
(四)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深专业水平,熟悉国内外情况和动态,能够差别和把握重大战略、管理、技术等问题。
(五)参与制定或深入了解宏观经济、区域及流域可持续发展等重大决策或政策。
(六)熟悉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和技术要求。
(七)专业范围。水利水电、农林牧渔、化工石化医药、建筑材料、机械电子信息、轻工纺织化纤、采掘、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交通运输、社会服务、 (略) 政公用工程、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区域开发、环境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监测、辐射安全与防护、公共卫生环境管理等其他相关专业。
(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九)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人才可放宽到70周岁),健康状况良好且能适应现场踏勘,能 (略)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十)申请入库前1年内,无有关部门因其技术评审工作态度或者质量问题作出过通报批评、暂停专家资格以及其他处理处罚行为的记录,无作为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被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记录。
(十一)无犯罪、严重违纪违法记录。
第七条入库程序。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入库申请或推荐表详见附件1。
申请进入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专家, (略) 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资料及电子资料。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已入选生态环境部、 (略) 生态环境厅组建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的专家,无需申报,可直接认可和选用。
第八条根据评审需要,主动邀请部分新行业、新领域知名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 入库专家的权利与职责
第九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相关技术评审工作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了解技术评审工作的目的,并可要求查阅与该项工作有关的材料。
(二)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评价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的表决权。
(三)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可要求在会议专家组意见中记录个人不同意见。
(四)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参与审查会议,现场踏勘和评审会期间接受评审召集单位的工作纪律约束,从事与评审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自动承担责任。对自身健康状况不适宜参加的,有权申明并拒绝。
(五)按照相关规范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六)被处罚时享有申辩的权利。
(七)自愿加入和申请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评审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评审专家应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解答审查审批过程中个人所承担审核内容的相关技术问题,对个人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审查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三)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技术评审工作,出现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断加强专业学习,及时掌握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尽快适应审查专家应具备专业知识要求,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在环评文件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审批前,协助其核实环评文件修改情况,确保满足质量要求。
(五) (略) 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个人信用考核。
(六)认 (略)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承诺书中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禁止收受与审查有关的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禁止参与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组织的各类娱乐活动和旅游。
(三)禁止在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禁止利用评审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推荐、指定环评单位,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等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五)其他廉政、纪律规定。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规划环评评审专家按照规划类型、行业领域进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和质量复核专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的行业、专家熟悉专业领域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专家抽取。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委托评估机构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会,原则上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依据项目涉及的行业类别,采取系统随机抽取方式,抽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抽 (略) 本级专家库专家,抽取专家须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重大、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库外特邀专家方式,特邀专家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进行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可参照环评文件评审专家抽取形式执行。
第十四条专家回避制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参与审查工作的专家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存在以下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受骋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单位的。
(二)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项目的负责人存在亲属或利益关系的。
(三)接受过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聘请,参与所审查文件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工作客观公正的。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的通知、联系等相关工作由组织审查的审批部门或技术评估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对技术评审专家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急需专家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
第五章 专家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专家违规行为即时处理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或组织审查的技术评估机构在审批(审查)结束后,通过生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对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环评文件的质量复核召集(组织)部门,应参照本条款内容对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入选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在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资格三至六个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评审专家,未提前告知而不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或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
(二)泄漏技术审查、质量检查情况及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被选定作为评审专家,不参与审查会议或现场踏勘一年超过三次的。
(四) (略)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技术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专家聘用资格, (略) 级专家库,三年内不受理其专家入库申请。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审查工作的。
(二)与审查规划或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因专家审查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作为专家参与技术评估或审查的环评文件被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处罚的。
(五)泄露技术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六)故意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或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技术审查中违反第十一条相关廉政规定,影响客观、公正参与审查的,清除出专家库,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 (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附件1 (略) 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申请(推荐)表.doc
附件:附件2 (略) 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承诺书.doc
关于印发《 (略)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 (略)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略) 生态环境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中的作用,确保技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在环境管理、环境检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
技术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生态环境部门遴选、审查合格后纳入专家库,以独立 (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及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的抽取、管理和考核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环评文件质量复核专家的抽取、管理和考核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 (略) 市级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专 (略) 、县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复核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专家库,可委托评估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技术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符合法律法规、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的入库条件。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技术规范和要求,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导则、技术标准等内容。
(四)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深专业水平,熟悉国内外情况和动态,能够差别和把握重大战略、管理、技术等问题。
(五)参与制定或深入了解宏观经济、区域及流域可持续发展等重大决策或政策。
(六)熟悉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和技术要求。
(七)专业范围。水利水电、农林牧渔、化工石化医药、建筑材料、机械电子信息、轻工纺织化纤、采掘、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交通运输、社会服务、 (略) 政公用工程、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区域开发、环境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监测、辐射安全与防护、公共卫生环境管理等其他相关专业。
(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九)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人才可放宽到70周岁),健康状况良好且能适应现场踏勘,能 (略)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十)申请入库前1年内,无有关部门因其技术评审工作态度或者质量问题作出过通报批评、暂停专家资格以及其他处理处罚行为的记录,无作为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被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记录。
(十一)无犯罪、严重违纪违法记录。
第七条入库程序。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入库申请或推荐表详见附件1。
申请进入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专家, (略) 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资料及电子资料。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已入选生态环境部、 (略) 生态环境厅组建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的专家,无需申报,可直接认可和选用。
第八条根据评审需要,主动邀请部分新行业、新领域知名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 入库专家的权利与职责
第九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相关技术评审工作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了解技术评审工作的目的,并可要求查阅与该项工作有关的材料。
(二)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评价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的表决权。
(三)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可要求在会议专家组意见中记录个人不同意见。
(四)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参与审查会议,现场踏勘和评审会期间接受评审召集单位的工作纪律约束,从事与评审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自动承担责任。对自身健康状况不适宜参加的,有权申明并拒绝。
(五)按照相关规范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六)被处罚时享有申辩的权利。
(七)自愿加入和申请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评审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评审专家应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解答审查审批过程中个人所承担审核内容的相关技术问题,对个人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审查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三)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技术评审工作,出现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断加强专业学习,及时掌握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尽快适应审查专家应具备专业知识要求,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在环评文件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审批前,协助其核实环评文件修改情况,确保满足质量要求。
(五) (略) 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个人信用考核。
(六)认 (略)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承诺书中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禁止收受与审查有关的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禁止参与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组织的各类娱乐活动和旅游。
(三)禁止在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禁止利用评审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推荐、指定环评单位,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等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五)其他廉政、纪律规定。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规划环评评审专家按照规划类型、行业领域进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和质量复核专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的行业、专家熟悉专业领域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专家抽取。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委托评估机构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会,原则上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依据项目涉及的行业类别,采取系统随机抽取方式,抽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抽 (略) 本级专家库专家,抽取专家须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重大、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库外特邀专家方式,特邀专家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进行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可参照环评文件评审专家抽取形式执行。
第十四条专家回避制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参与审查工作的专家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存在以下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受骋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单位的。
(二)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项目的负责人存在亲属或利益关系的。
(三)接受过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聘请,参与所审查文件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工作客观公正的。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的通知、联系等相关工作由组织审查的审批部门或技术评估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对技术评审专家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急需专家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
第五章 专家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专家违规行为即时处理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或组织审查的技术评估机构在审批(审查)结束后,通过生态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对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环评文件的质量复核召集(组织)部门,应参照本条款内容对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入选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在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资格三至六个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评审专家,未提前告知而不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或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
(二)泄漏技术审查、质量检查情况及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被选定作为评审专家,不参与审查会议或现场踏勘一年超过三次的。
(四) (略)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技术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专家聘用资格, (略) 级专家库,三年内不受理其专家入库申请。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审查工作的。
(二)与审查规划或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因专家审查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作为专家参与技术评估或审查的环评文件被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处罚的。
(五)泄露技术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六)故意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或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技术审查中违反第十一条相关廉政规定,影响客观、公正参与审查的,清除出专家库,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 (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附件1 (略) 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申请(推荐)表.doc
附件:附件2 (略) 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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