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嘉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储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洛阳嘉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储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洛阳 (略) 危险废物
收集储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4〕10号
洛阳 (略) :
你公司委托河南 (略) 编制的《洛阳 (略)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位于宜阳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轴承产业 (略) 内(洛阳兴 (略) 厂房),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14.2万元,主要利用租赁车间分区建设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暂存间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本项目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包括:HW03废药物、药品(900-002-03)、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900-402-06、900-404-06)、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03-08、900-210-08、900-214-08、900-217-08、900-218-08、900-221-08、900-249-08)、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900-006-09、900-007-09)、HW12染料、涂料废物(264-012-12、264-013-12、900-251-12、900-252-12、900-299-12)、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900-014-13)、HW17表面处置废物(226-063-17、336-064-17)、HW36石棉废物(900-032-36)、HW49其他废物(900-039-49、900-041-49、900-046-49)、HW50废催化剂(900-048-50、900-049-50),厂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最大暂存总量为67.4t,最大周转总量为585t/a。危险废物采用专用车辆运输至厂区内直接卸入相应的危废暂存区域暂存,定期委托给具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不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填埋等后续加工、处置,最长储存时长30d。该项目属于迁建,自本批复生效之日起,宜环审〔2022〕18号作废。
三、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厂区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生活废水经化粪池(依托厂区)沉淀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宜阳县锁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厂区总排口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宜阳县锁营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要求。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项目废气储存间需整体抽风换气,保持微负压状态,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一套“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非*烷总烃、苯、二*苯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同时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要求;车间外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落实噪声治理措施。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风机及车辆运输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限速、禁鸣、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消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东、西、南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沾染危险废物的劳保用品、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分类收集暂存于车间相应区域,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5、严格落实《报告表》中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建设导流槽、事故应急收集池,配备应急物资和消防器材、安装报警装置和监控设施。共设置应急事故收集池1个,总容积30m3,确保事故发生时环境安全。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投运前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及时开展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3月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关于洛阳 (略) 危险废物
收集储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4〕10号
洛阳 (略) :
你公司委托河南 (略) 编制的《洛阳 (略)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位于宜阳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轴承产业 (略) 内(洛阳兴 (略) 厂房),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14.2万元,主要利用租赁车间分区建设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暂存间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本项目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包括:HW03废药物、药品(900-002-03)、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900-402-06、900-404-06)、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03-08、900-210-08、900-214-08、900-217-08、900-218-08、900-221-08、900-249-08)、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900-006-09、900-007-09)、HW12染料、涂料废物(264-012-12、264-013-12、900-251-12、900-252-12、900-299-12)、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900-014-13)、HW17表面处置废物(226-063-17、336-064-17)、HW36石棉废物(900-032-36)、HW49其他废物(900-039-49、900-041-49、900-046-49)、HW50废催化剂(900-048-50、900-049-50),厂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最大暂存总量为67.4t,最大周转总量为585t/a。危险废物采用专用车辆运输至厂区内直接卸入相应的危废暂存区域暂存,定期委托给具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不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填埋等后续加工、处置,最长储存时长30d。该项目属于迁建,自本批复生效之日起,宜环审〔2022〕18号作废。
三、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厂区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生活废水经化粪池(依托厂区)沉淀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宜阳县锁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厂区总排口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宜阳县锁营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要求。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项目废气储存间需整体抽风换气,保持微负压状态,废气经收集后进入一套“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非*烷总烃、苯、二*苯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同时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要求;车间外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落实噪声治理措施。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风机及车辆运输等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限速、禁鸣、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消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东、西、南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沾染危险废物的劳保用品、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分类收集暂存于车间相应区域,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5、严格落实《报告表》中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建设导流槽、事故应急收集池,配备应急物资和消防器材、安装报警装置和监控设施。共设置应急事故收集池1个,总容积30m3,确保事故发生时环境安全。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投运前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及时开展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4年3月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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