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泾河工作部关于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陕西省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泾河工作部关于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日期:2024年2月26日
通讯地址: (略)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产业孵化基地
联系电话:029-* 传真:029-*
项目名称 | 审批号 |
泾河新城滨河北路(茶马大道-泾河二街)市政道路工程 | 西咸泾河审准[2024]31号 |
光伏硅晶片切割用辅材项目 | 西咸泾河审准[2024]32号 |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罐)生产项目 | 西咸泾河审准[2024]33号 |
光伏领域超导磁体单晶炉用NbTi超导线产业化项目 | 西咸泾河审准[2024]34号 |
陕西建工 (略) 科研试验室项目 | 西咸泾河审准[2024]35号 |
附件:
光伏领域超导磁体单晶炉用NbTi超导线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pdf
陕西建工 (略) 科研试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pdf
泾河新城滨河北路(茶马大道-泾河二街)市政道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pdf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pdf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日期:2024年2月26日
通讯地址: (略) 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产业孵化基地
联系电话:029-* 传真:029-*
项目名称 | 审批号 |
泾河新城滨河北路(茶马大道-泾河二街)市政道路工程 | 西咸泾河审准[2024]31号 |
光伏硅晶片切割用辅材项目 | 西咸泾河审准[2024]32号 |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罐)生产项目 | 西咸泾河审准[2024]33号 |
光伏领域超导磁体单晶炉用NbTi超导线产业化项目 | 西咸泾河审准[2024]34号 |
陕西建工 (略) 科研试验室项目 | 西咸泾河审准[2024]35号 |
附件:
光伏领域超导磁体单晶炉用NbTi超导线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pdf
陕西建工 (略) 科研试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pdf
泾河新城滨河北路(茶马大道-泾河二街)市政道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pdf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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