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年产300件腔体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洛阳市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年产300件腔体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涧表〔2024〕5号
关于洛阳市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年产300件腔体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 (略) (略) 年产300件腔体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河洛路于营段南侧,利用现有厂房建设。厂区东侧为河南 (略) ,西侧、南侧均为空地,北侧85m处为河洛路,河洛路对侧为柳行村;距离本项目最近敏感点为东侧75m处的于家营村。本项目建成后年产300件腔体件项目。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万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本项目不新增建(构)筑物。
3、营运期,本项目抛光、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本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标准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及《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洛市环[2021]47号)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制要求;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洛阳涧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 (略) 政管网排入涧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喷砂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设备运营期产生的噪声经建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生产运营期产生的废磨料、废砂、含油废抹布、手套、除尘灰,废抹布、手套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废磨料、废砂、除尘灰等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回收单位定期上门回收。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润滑油,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做好台账登记管理。
四、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
2024年3月5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涧西区 安徽路53号涧西区政府综合办公楼3楼,邮编:*
联系电话:0379-*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涧表〔2024〕5号
关于洛阳市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年产300件腔体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 (略) (略) 年产300件腔体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河洛路于营段南侧,利用现有厂房建设。厂区东侧为河南 (略) ,西侧、南侧均为空地,北侧85m处为河洛路,河洛路对侧为柳行村;距离本项目最近敏感点为东侧75m处的于家营村。本项目建成后年产300件腔体件项目。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万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本项目不新增建(构)筑物。
3、营运期,本项目抛光、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车间密闭负压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本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标准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及《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洛市环[2021]47号)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制要求;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洛阳涧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 (略) 政管网排入涧西污水处理厂处理,喷砂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设备运营期产生的噪声经建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生产运营期产生的废磨料、废砂、含油废抹布、手套、除尘灰,废抹布、手套经垃圾桶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废磨料、废砂、除尘灰等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回收单位定期上门回收。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润滑油,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做好台账登记管理。
四、如果今 (略) 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
2024年3月5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涧西区 安徽路53号涧西区政府综合办公楼3楼,邮编:*
联系电话: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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