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4〕汤原01号

汤原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19G

地址:汤原县鹤立林业局东风林场西约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晶

我局于 2023 年 11月12日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汤原县 (略) 年产20万吨改扩建项目在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前,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提供时间:2023年 11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 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 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易,证明内容: 企业违法事实)

3. 现场照片(提供时间: 2023年 11 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 企业处于未生产状态)

4. 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1月 12日,提供单位: 汤原 (略) ,证明内容: 项目信息)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 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证明内容: 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 关于《汤原县 (略) 年产20万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文号为佳汤环建审【2021】19号,批复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汤原县 (略) ,证明内容:项目环评批复信息)

7.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截图照片(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项目已环保验收)

8.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发证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汤原县 (略) ,证明内容:项目排污许可证信息)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签署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情况说明》,表明其在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前,未依照规定申请职得排污许可证,系因原环保业务人员辞职,加之公司环保管理疏忽,项目竣工时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验收监测数据指标均达标。验收监测完成后,由于原料和需方的原因,至今未生产,且系初次违法,已当场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

依据《 (略) 生态环境领域免子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中第十四项 “1.初次违法,经责今限期改正后当场改正,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规定的情形,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已当场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5日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4〕汤原01号

汤原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19G

地址:汤原县鹤立林业局东风林场西约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晶

我局于 2023 年 11月12日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汤原县 (略) 年产20万吨改扩建项目在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前,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提供时间:2023年 11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 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 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易,证明内容: 企业违法事实)

3. 现场照片(提供时间: 2023年 11 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 企业处于未生产状态)

4. 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1月 12日,提供单位: 汤原 (略) ,证明内容: 项目信息)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 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证明内容: 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 关于《汤原县 (略) 年产20万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文号为佳汤环建审【2021】19号,批复时间为2021年10月13日(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汤原县 (略) ,证明内容:项目环评批复信息)

7.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截图照片(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项目已环保验收)

8.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发证日期为2023年10月13日(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汤原县 (略) ,证明内容:项目排污许可证信息)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签署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情况说明》,表明其在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前,未依照规定申请职得排污许可证,系因原环保业务人员辞职,加之公司环保管理疏忽,项目竣工时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验收监测数据指标均达标。验收监测完成后,由于原料和需方的原因,至今未生产,且系初次违法,已当场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

依据《 (略) 生态环境领域免子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中第十四项 “1.初次违法,经责今限期改正后当场改正,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规定的情形,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已当场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 (略) 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5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