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2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华谊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个塑料水箱马桶水箱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2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华谊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个塑料水箱马桶水箱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年产50万个塑料水箱(马桶水箱)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2月22日09时—2月29日09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50万个塑料水箱(马桶水箱)
二、建设地点: (略) 仑苍镇高新技术园南路299-8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深圳 (略)
五、项目概况:
因企业发展等因素考虑,建设单位拟进行迁扩建, (略) (略) 仑苍镇高新技术园南路299-8号, (略) (略) 闲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迁扩建后全厂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50万个塑料水箱(马桶水箱)。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NH3-N指标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NH3-N≤45mg/L)后, (略) 政污水管 (略) 西翼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和破碎废气,破碎工序产生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排放标准;注塑工序产生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排放标准;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的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的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及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边角料、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
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边角料经破碎机破碎后进行回用;袋式除尘器收集破碎粉末和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略) 年产50万个塑料水箱(马桶水箱)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2月22日09时—2月29日09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略) 年产50万个塑料水箱(马桶水箱)
二、建设地点: (略) 仑苍镇高新技术园南路299-8号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深圳 (略)
五、项目概况:
因企业发展等因素考虑,建设单位拟进行迁扩建, (略) (略) 仑苍镇高新技术园南路299-8号, (略) (略) 闲置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迁扩建后全厂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50万个塑料水箱(马桶水箱)。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NH3-N指标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NH3-N≤45mg/L)后, (略) 政污水管 (略) 西翼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
6.2废气
项目运营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和破碎废气,破碎工序产生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排放标准;注塑工序产生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排放标准;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的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的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及任意一次NMHC浓度值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边角料、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
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边角料经破碎机破碎后进行回用;袋式除尘器收集破碎粉末和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