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
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略)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上海徐汇”门户网站(http://**);
2、《徐汇区人民政府公报》;
3、区政府新闻发布会;
4、“上海徐汇”新媒体;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区档案馆、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处设立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区档案馆和区行政服务中心分别设立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接收申请窗口。
区档案馆办公地址:浦北路268号东门,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00,13:30-16:30,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邮政编码:*;
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南宁路969号1号楼3楼F区,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6:30,联系电话:*-2009,传真号码:*-2008,邮政编码:*。
规划和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南宁路969号838室,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00,联系电话:*-2901, 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ttp://**。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到申请受理机构或集中接收申请窗口当面提出申请。
2、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上海徐汇”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一),申请表可在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接
收申请窗口领取或在“上海徐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
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 (略) 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略) 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二。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3、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其中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二: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处理收费标准
附件三:徐汇区政府各委办局及街道、镇受理机构表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略)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上海徐汇”门户网站(http://**);
2、《徐汇区人民政府公报》;
3、区政府新闻发布会;
4、“上海徐汇”新媒体;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区档案馆、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处设立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区档案馆和区行政服务中心分别设立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接收申请窗口。
区档案馆办公地址:浦北路268号东门,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00,13:30-16:30,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邮政编码:*;
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南宁路969号1号楼3楼F区,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6:30,联系电话:*-2009,传真号码:*-2008,邮政编码:*。
规划和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南宁路969号838室,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00,联系电话:*-2901, 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ttp://**。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到申请受理机构或集中接收申请窗口当面提出申请。
2、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上海徐汇”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一),申请表可在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接
收申请窗口领取或在“上海徐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
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 (略) 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略) 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二。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行政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3、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其中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二:徐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信息处理收费标准
附件三:徐汇区政府各委办局及街道、镇受理机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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