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兴柳精制米业有限公司兴柳米业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滁州市兴柳精制米业有限公司兴柳米业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兴柳米业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兴柳米业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南谯区大柳镇街道(原大柳粮站)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拟投资1000万元, (略) 珠龙 (略) 厂房,占地面积8803m2,建筑面积2253.75 m2,并购置初清筛、提升机、色选机、抛光机、破碎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实现年产2万吨大米加工项目。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本项目清杂、去石、垄谷、白米分离、碾米、抛光、色选、破碎等工序中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进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标准。
(二)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及食堂废水,食堂废水经厂区隔油池,与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初步处理后一起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接入大柳镇第二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 (略) 南谯区大柳镇第二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要求后,污水处理站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
(三)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本项目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550-*
通讯地址: (略) 南谯南路和同乐路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 (略) 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兴柳米业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兴柳米业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南谯区大柳镇街道(原大柳粮站)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拟投资1000万元, (略) 珠龙 (略) 厂房,占地面积8803m2,建筑面积2253.75 m2,并购置初清筛、提升机、色选机、抛光机、破碎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实现年产2万吨大米加工项目。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本项目清杂、去石、垄谷、白米分离、碾米、抛光、色选、破碎等工序中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后进入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标准。
(二)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及食堂废水,食堂废水经厂区隔油池,与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初步处理后一起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接入大柳镇第二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 (略) 南谯区大柳镇第二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要求后,污水处理站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
(三)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本项目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550-*
通讯地址: (略) 南谯南路和同乐路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 (略) 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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