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4]10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码头上部
设施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 (略) 码头上部设施改扩
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现
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目拟在上海化学工业区 C1 地块与 D2 地块建设,拟新
增 6 根物料输送管道、2 个*醇卸船臂、1 个*酸装船臂和 1 个*烷
卸船臂,均为厂外管道。对西侧 W1-W3、W5-W8 泊位和东侧 E1-E4
泊位的吞吐量进行调整,调整后 W1-W3、W5-W8 泊位的总吞吐量为
550 万吨/年,E1-E4 泊位的总吞吐量为 400 万吨/年。同时完善相关环
保设施。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格 (略) 编制了《报告
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1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设备维修废水进入废水储罐收集
暂存后纳入上海化学工业区有机废水管网送中法水务处理,有机废水
总排口各因子浓度应满足中法水务纳管协议要求。
2、项目*醇倒罐废气,W1 泊位苯、二*苯、异*苯、*苯、苯
胺卸船废气,W3 泊位苯、二*苯、异*苯、*苯、苯胺卸船废气,W5
泊位苯、*酮、*醇卸船废气,W7 泊位苯、苯胺、*酮、四氢呋喃
卸船废气,E1 泊位苯胺卸船废气,E3 泊位苯卸船废气通过管道收集
输送至上海化工区 (略) 焚烧处理。W1 泊位苯胺,
W3 泊位异*苯、苯胺,W5 泊位 MMA、*酮,W6 泊位*苯、苯*
烯、经气相冷凝后的*烯腈,W7 泊位*酮、苯*烯、四氢呋喃、经
气相冷凝后的*烯腈,W8 泊位苯*烯的装船废气通过管道收集,经
2 台 TO 焚烧处理后由现有 DA028/DA029 排气筒排放(一备一用)。
W1 泊位 MDI 卸船废气通过管道收集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现
有 DA001、DA002、DA007 排气筒排放,苯酚卸船废气通过管道收集
依托现有两级碱洗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现有 DA008 排气筒排放,
MDI 装船废气依托现有活性炭处理后由现有 DA020 排气筒排放,己
二胺装船废气依托现有两级碱洗塔和活性炭处理后由现有 DA021 排
气筒排放;W3 泊位 MDI 卸船废气和装船废气分别依托现有活性炭吸
附处理后由现有 DA002、DA023 排气筒排放,苯酚卸船废气通过管
道收集依托现有两级碱洗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 DA008、DA011
2
排气筒排放;W1 和 W3 泊位苯酚装船废气依托现有两级碱洗塔+活性
炭处理后由 DA022 排气筒排放;W5 泊位苯酚卸船废气和装船废气分
别依托现有两级碱洗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 DA003、DA024 排气
筒排放,己二腈卸船废气和装船废气分别依托现有活性炭处理后由
DA031、DA033 排气筒排放,己二胺装船废气依托现有两级碱洗塔和
活性炭处理后由 DA024 排气筒排放;W5 和 W7 泊位硝酸卸船废气依
托现有两级水洗塔处理后由 DA006 排气筒排放;W7 泊位 TDI 卸船废
气和装船废气分别经新增两级活性炭处理后由 DA002、DA025 排气
筒排放;E1 泊位己二腈装船废气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后由 DA034 排
气筒排放;E3 泊位*酸装船废气依托现有两级碱洗塔处理后由 DA036
排气筒排放;E1 和 E3 泊位*醇卸船废气依托两级水洗塔处理后由
DA035 排气筒排放。扫线废气与卸船废气处理措施及排放去向一致。
各排气筒出口异*苯、MMA、*酮、*烯腈、*苯、四氢呋喃、苯
胺类、氮氧化物、非*烷总烃、苯系物、*醇、*酸、MDI、TDI、
酚类、硝酸雾、己二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1933-2015)表 1、附录 A 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和苯*烯应达到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 1、
表 2 限值要求。
3、应按《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
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废气中非*烷总烃、*烯腈、*苯、酚类、
MMA、*醇、苯胺类、二*苯、苯系物、苯、*二烯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3 限值要求,臭气
浓度、苯*烯、氨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表 3、表 4 限值要求。
3
4、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
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
求。废活性炭、沾染化学品的固废(废抹布、废手套等)等危险废物
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按规定处置。
5、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防渗措施,定期开
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6、应根据《报告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节点落实完成“以新带
老”措施。
7、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
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应按照要求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8、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
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
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
9、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施
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
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4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请市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4 年 3 月 4 日
抄送: 市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
有限公司、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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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4]10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码头上部
设施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 (略) 码头上部设施改扩
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现
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目拟在上海化学工业区 C1 地块与 D2 地块建设,拟新
增 6 根物料输送管道、2 个*醇卸船臂、1 个*酸装船臂和 1 个*烷
卸船臂,均为厂外管道。对西侧 W1-W3、W5-W8 泊位和东侧 E1-E4
泊位的吞吐量进行调整,调整后 W1-W3、W5-W8 泊位的总吞吐量为
550 万吨/年,E1-E4 泊位的总吞吐量为 400 万吨/年。同时完善相关环
保设施。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格 (略) 编制了《报告
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1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设备维修废水进入废水储罐收集
暂存后纳入上海化学工业区有机废水管网送中法水务处理,有机废水
总排口各因子浓度应满足中法水务纳管协议要求。
2、项目*醇倒罐废气,W1 泊位苯、二*苯、异*苯、*苯、苯
胺卸船废气,W3 泊位苯、二*苯、异*苯、*苯、苯胺卸船废气,W5
泊位苯、*酮、*醇卸船废气,W7 泊位苯、苯胺、*酮、四氢呋喃
卸船废气,E1 泊位苯胺卸船废气,E3 泊位苯卸船废气通过管道收集
输送至上海化工区 (略) 焚烧处理。W1 泊位苯胺,
W3 泊位异*苯、苯胺,W5 泊位 MMA、*酮,W6 泊位*苯、苯*
烯、经气相冷凝后的*烯腈,W7 泊位*酮、苯*烯、四氢呋喃、经
气相冷凝后的*烯腈,W8 泊位苯*烯的装船废气通过管道收集,经
2 台 TO 焚烧处理后由现有 DA028/DA029 排气筒排放(一备一用)。
W1 泊位 MDI 卸船废气通过管道收集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现
有 DA001、DA002、DA007 排气筒排放,苯酚卸船废气通过管道收集
依托现有两级碱洗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现有 DA008 排气筒排放,
MDI 装船废气依托现有活性炭处理后由现有 DA020 排气筒排放,己
二胺装船废气依托现有两级碱洗塔和活性炭处理后由现有 DA021 排
气筒排放;W3 泊位 MDI 卸船废气和装船废气分别依托现有活性炭吸
附处理后由现有 DA002、DA023 排气筒排放,苯酚卸船废气通过管
道收集依托现有两级碱洗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 DA008、DA011
2
排气筒排放;W1 和 W3 泊位苯酚装船废气依托现有两级碱洗塔+活性
炭处理后由 DA022 排气筒排放;W5 泊位苯酚卸船废气和装船废气分
别依托现有两级碱洗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 DA003、DA024 排气
筒排放,己二腈卸船废气和装船废气分别依托现有活性炭处理后由
DA031、DA033 排气筒排放,己二胺装船废气依托现有两级碱洗塔和
活性炭处理后由 DA024 排气筒排放;W5 和 W7 泊位硝酸卸船废气依
托现有两级水洗塔处理后由 DA006 排气筒排放;W7 泊位 TDI 卸船废
气和装船废气分别经新增两级活性炭处理后由 DA002、DA025 排气
筒排放;E1 泊位己二腈装船废气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后由 DA034 排
气筒排放;E3 泊位*酸装船废气依托现有两级碱洗塔处理后由 DA036
排气筒排放;E1 和 E3 泊位*醇卸船废气依托两级水洗塔处理后由
DA035 排气筒排放。扫线废气与卸船废气处理措施及排放去向一致。
各排气筒出口异*苯、MMA、*酮、*烯腈、*苯、四氢呋喃、苯
胺类、氮氧化物、非*烷总烃、苯系物、*醇、*酸、MDI、TDI、
酚类、硝酸雾、己二胺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1933-2015)表 1、附录 A 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和苯*烯应达到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 1、
表 2 限值要求。
3、应按《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
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废气中非*烷总烃、*烯腈、*苯、酚类、
MMA、*醇、苯胺类、二*苯、苯系物、苯、*二烯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3 限值要求,臭气
浓度、苯*烯、氨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表 3、表 4 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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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
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
求。废活性炭、沾染化学品的固废(废抹布、废手套等)等危险废物
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应按规定处置。
5、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防渗措施,定期开
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6、应根据《报告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节点落实完成“以新带
老”措施。
7、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
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应按照要求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8、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
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
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
9、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施
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
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4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请市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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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4 日
抄送: 市环境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
有限公司、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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