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宇城弹簧科技有限公司家用电器配件及注塑模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安徽宇城弹簧科技有限公司家用电器配件及注塑模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 (略) 家用电器配件及注塑模具生产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表的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家用电器配件及注塑模具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岗集镇 | ||
建设单位 | 安徽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长丰县岗集镇JAC大道与工业二路交口,租赁安徽 (略) 生产厂房,利用原有项目部分区域新增家用电器配件及注塑模具生产项目。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循环冷却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废水依托安徽 (略) 污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望塘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望塘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接管限值中未规定的项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 (二)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破碎工序和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注塑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一套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破碎粉尘依托现有项目的一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各类工艺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和破碎、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规范废气排放口设置,并做好采样平台(口)建设。污染物排放总量:烟(粉)尘≤0.085t/a,非*烷总烃≤0.05t/a。 (三)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实施噪声治理。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妥善处理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塑料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钢材边角料、废原料包装物、废滤筒、废模具收集外售;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含油金属屑、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固废堆存场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运行和管理。 (五)加强环境管理。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如实填写环境管理台账,保存原始记录备查。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按照环评文件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受理部门 | 长丰县政务服务南部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 (略) 家用电器配件及注塑模具生产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表的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家用电器配件及注塑模具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岗集镇 | ||
建设单位 | 安徽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长丰县岗集镇JAC大道与工业二路交口,租赁安徽 (略) 生产厂房,利用原有项目部分区域新增家用电器配件及注塑模具生产项目。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循环冷却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废水依托安徽 (略) 污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望塘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望塘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接管限值中未规定的项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 (二)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破碎工序和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注塑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一套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破碎粉尘依托现有项目的一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各类工艺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和破碎、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规范废气排放口设置,并做好采样平台(口)建设。污染物排放总量:烟(粉)尘≤0.085t/a,非*烷总烃≤0.05t/a。 (三)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实施噪声治理。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妥善处理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塑料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钢材边角料、废原料包装物、废滤筒、废模具收集外售;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含油金属屑、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固废堆存场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运行和管理。 (五)加强环境管理。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如实填写环境管理台账,保存原始记录备查。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按照环评文件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受理部门 | 长丰县政务服务南部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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