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2023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和2013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惠来县2023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和2013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惠来县2023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和2013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HCB5-02-09、HCB5-02-10、HCB5-02-11)地块
调查面积:*.04m2
地理位置:惠来县惠城镇西一、西二、西三、英内经济联合社范围内
土地使用权人:惠来县自然资源储备开发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未利用地
未来规划: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 (略) (略)
调查缘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惠来县惠城镇西一、西二、西三、英内经济联合社范围内,根据惠来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惠来县HCB5-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2023年11月)文件,调查地块拟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依据相关标准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本地块再开发利用前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利于下一步开展必要的风险防控、环境管理工作。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2月。根据调查情况,(1)HCB5-02-09地块占地面积为57865.32m2,位于调查项目西部,1)该地块历史至今由山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组成,①约1970年前为山地,无工业企业入驻,一般无潜在污染。②1970-2011年为农用地,由原权属单位分配给当地个体村民进行农作物种植,主要种植蔬菜和果树(荔枝树、龙眼树),种植过程中施肥以腐熟粪尿水为主,农药化肥使用量少,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使用的少量农药化肥为按需购买使用,不堆存于地块内,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影响较小。③约2000年, (略) 在地块内东部建设了一个中国铁塔通信基站,基站内通信设备及变压器维修过程中使用机油可能存在滴漏,造成总石油烃(C10-C40)污染。④约2011年,惠来县人民政府对地块进行征收储备,随即地块内停止农作物种植活动。⑤2011年-2021年,地块内*续进行场地平整,场地平整过程中机器设备使用及维修过程可能产生机油滴漏,造成总石油烃(C10-C40)污染。⑥2021年至今地块为未利用地,未发生非法倾倒事件,无外来填土,一般无潜在污染。2)相邻地块历史至今由农用地、道路和居民住宅组成,周边50m范围内无生产企业存在。地块南面、西面和北面道路建设过程中机械设备使用及维修使用的机油可能产生滴漏,造成总石油烃(C10-C40)污染。
(2)HCB5-02-10地块占地面积为67055.20m2,位于调查项目中部,根据前期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1)该地块历史至今由山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组成,①约1970年前为山地,无工业企业入驻,一般无潜在污染。②1970-2011年为农用地,由原权属单位分配给当地个体村民进行农作物种植,主要种植蔬菜和果树(荔枝树、龙眼树),种植过程中施肥以腐熟粪尿水为主,农药化肥使用量少,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使用的少量农药化肥为按需购买使用,不堆存于地块内,且地块内农用地分配给个体村民使用,不涉及规模化种植情况,因此不将农药化肥指标作为特征污染物,农作物施肥后产生的废包装袋,用完直接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不暂存于地块内,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影响较小。③约2011年,惠来县人民政府对地块进行征收储备,随即地块内停止农作物种植活动。④2011年-2014年,地块外北侧约20m处农用地个体村民在地块内南部建设2个板房,作为农用工具房使用,主要堆放锄头、镰刀等农具。化肥均为按需购买使用,不涉及化肥堆放,固废主要为日常生活垃圾,直接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潜在污染影响较小。⑤2011年-2021年地块内*续进行场地平整,场地平整过程中机器设备使用及维修过程可能产生机油滴漏,造成总石油烃(C10-C40)污染。⑥2021年至今地块为未利用地,未发生非法倾倒事件,无外来填土,一般无潜在污染。2)相邻地块历史至今主要由农用地和道路组成,周边50m范围内无生产企业存在。地块南面和北面道路建设过程中机械设备使用及维修使用的机油可能产生滴漏,造成总石油烃(C10-C40)污染。
(3)HCB5-02-11地块占地面积为74002.52m2,位于项目地块东部,根据前期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1)该地块历史至今由山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组成,①约1970年前为山地,无工业企业入驻,一般无潜在污染。②1970-2011年为农用地,由原权属单位分配给当地个体村民进行农作物种植,主要种植蔬菜和果树(荔枝树、龙眼树),种植过程中施肥以腐熟粪尿水为主,农药化肥使用量少,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使用的少量农药化肥为按需购买使用,不堆存于地块内,且地块内农用地分配给个体村民使用,不涉及规模化种植情况,因此不将农药化肥指标作为特征污染物,农作物施肥后产生的废包装袋,用完直接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不暂存于地块内,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影响较小。③约2011年,惠来县人民政府对地块进行征收储备,随即地块内停止农作物种植活动。④2011年-2014年为未利用地,一般无潜在污染。⑤2014年-2021年地块内*续进行场地平整,场地平整过程中机器设备使用及维修过程可能产生机油滴漏,造成总石油烃(C10-C40)污染。⑥2021年至今地块为未利用地,未发生非法倾倒事件,无外来填土,一般无潜在污染。2)相邻地块历史至今主要由农用地、道路、商铺、办公楼和寺庙组成,周边50m范围内无生产企业存在。地块南面和北面道路建设过程中机械设备使用及维修使用的机油可能产生滴漏,造成总石油烃(C10-C40)污染。
综上所述,三个地块的潜在污染因子均为总石油烃(C10-C40),污染因子在历史活动中可能通过大气扩散、遗撒、渗漏等污染途径,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为弄清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是否曾受历史活动影响,对上述潜在的关注区域实施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于2024年2月22日~25日进行土壤样品采集;于2024年2月27日进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调查地块内共布设30个土壤点位(S1~S30)、4个地下水监测井(W/S4、W/S8、W/S13、W/S17),土壤监测点位钻探深度主要为6-8m,S9、S11点位钻探深度为4m,4m处为岩石,S21钻探深度为5.5m,5.5m处为岩石;井深为6~8m。本次调查共布设2个土壤对照点(DZ1、DZ2),土壤对照点DZ1选取在调查地块东面约50m未利用地处,土壤对照点DZ2选取在调查地块北面约60m未利用地处。
初步调查在红线范围地块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30个,初步采样调查共采集120个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品及对照点),检测项目包括pH、水分、GB36600表1基本45项、总石油烃(C10-C40)。采集地下水样品4组(不含平行样品),检测项目包括pH、浊度、GB36600表1基本45项、总石油烃(C10-C40)。
土壤筛选值:①根据惠来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惠来县HCB5-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2023年11月)文件,调查地块拟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因此本项目监测指标采用第一类用地筛选值;②砷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附录表A.1中砷在赤红壤中的背景值。
地下水筛选值:本项目所在区域属“韩江及粤东诸河揭阳惠来沿海地质灾害易发区”不位于保护区范围内,因此地下水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限值作为筛选值。《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没有的指标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地下水污染风险控制值。
样品检测分析结果:①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土壤样品的各指标中除pH和水分外共有砷、汞、镉、铜、镍、铅、氯*烷、氯*烯、1,1-二氯*烯、二氯*烷、*苯、间,对-二*苯、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石油烃(C10-C40)19项检出。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各检出项检测结果均低于本项目所选取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指标均未检出。
②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地下水各样品检测指标中除pH和浊度外共有镍、铜、砷、镉、铅、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6项检出,结果显示,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中除浊度外其余指标均低于IV类标准限值,浊度不为毒理性指标,对人体健康无风险影响。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均未超本项目所选取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处浊度外均未超IV类标准限值,浊度不为毒理性指标,对人体健康无风险影响,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调查地块作为第一类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惠来县2023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和2013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HCB5-02-09、HCB5-02-10、HCB5-02-11)地块
调查面积:*.04m2
地理位置:惠来县惠城镇西一、西二、西三、英内经济联合社范围内
土地使用权人:惠来县自然资源储备开发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未利用地
未来规划: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 (略) (略)
调查缘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位于惠来县惠城镇西一、西二、西三、英内经济联合社范围内,根据惠来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惠来县HCB5-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2023年11月)文件,调查地块拟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依据相关标准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本地块再开发利用前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利于下一步开展必要的风险防控、环境管理工作。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2月。根据调查情况,(1)HCB5-02-09地块占地面积为57865.32m2,位于调查项目西部,1)该地块历史至今由山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组成,①约1970年前为山地,无工业企业入驻,一般无潜在污染。②1970-2011年为农用地,由原权属单位分配给当地个体村民进行农作物种植,主要种植蔬菜和果树(荔枝树、龙眼树),种植过程中施肥以腐熟粪尿水为主,农药化肥使用量少,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使用的少量农药化肥为按需购买使用,不堆存于地块内,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影响较小。③约2000年, (略) 在地块内东部建设了一个中国铁塔通信基站,基站内通信设备及变压器维修过程中使用机油可能存在滴漏,造成总石油烃(C10-C40)污染。④约2011年,惠来县人民政府对地块进行征收储备,随即地块内停止农作物种植活动。⑤2011年-2021年,地块内*续进行场地平整,场地平整过程中机器设备使用及维修过程可能产生机油滴漏,造成总石油烃(C10-C40)污染。⑥2021年至今地块为未利用地,未发生非法倾倒事件,无外来填土,一般无潜在污染。2)相邻地块历史至今由农用地、道路和居民住宅组成,周边50m范围内无生产企业存在。地块南面、西面和北面道路建设过程中机械设备使用及维修使用的机油可能产生滴漏,造成总石油烃(C10-C40)污染。
(2)HCB5-02-10地块占地面积为67055.20m2,位于调查项目中部,根据前期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1)该地块历史至今由山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组成,①约1970年前为山地,无工业企业入驻,一般无潜在污染。②1970-2011年为农用地,由原权属单位分配给当地个体村民进行农作物种植,主要种植蔬菜和果树(荔枝树、龙眼树),种植过程中施肥以腐熟粪尿水为主,农药化肥使用量少,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使用的少量农药化肥为按需购买使用,不堆存于地块内,且地块内农用地分配给个体村民使用,不涉及规模化种植情况,因此不将农药化肥指标作为特征污染物,农作物施肥后产生的废包装袋,用完直接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不暂存于地块内,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影响较小。③约2011年,惠来县人民政府对地块进行征收储备,随即地块内停止农作物种植活动。④2011年-2014年,地块外北侧约20m处农用地个体村民在地块内南部建设2个板房,作为农用工具房使用,主要堆放锄头、镰刀等农具。化肥均为按需购买使用,不涉及化肥堆放,固废主要为日常生活垃圾,直接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潜在污染影响较小。⑤2011年-2021年地块内*续进行场地平整,场地平整过程中机器设备使用及维修过程可能产生机油滴漏,造成总石油烃(C10-C40)污染。⑥2021年至今地块为未利用地,未发生非法倾倒事件,无外来填土,一般无潜在污染。2)相邻地块历史至今主要由农用地和道路组成,周边50m范围内无生产企业存在。地块南面和北面道路建设过程中机械设备使用及维修使用的机油可能产生滴漏,造成总石油烃(C10-C40)污染。
(3)HCB5-02-11地块占地面积为74002.52m2,位于项目地块东部,根据前期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1)该地块历史至今由山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组成,①约1970年前为山地,无工业企业入驻,一般无潜在污染。②1970-2011年为农用地,由原权属单位分配给当地个体村民进行农作物种植,主要种植蔬菜和果树(荔枝树、龙眼树),种植过程中施肥以腐熟粪尿水为主,农药化肥使用量少,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使用的少量农药化肥为按需购买使用,不堆存于地块内,且地块内农用地分配给个体村民使用,不涉及规模化种植情况,因此不将农药化肥指标作为特征污染物,农作物施肥后产生的废包装袋,用完直接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不暂存于地块内,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影响较小。③约2011年,惠来县人民政府对地块进行征收储备,随即地块内停止农作物种植活动。④2011年-2014年为未利用地,一般无潜在污染。⑤2014年-2021年地块内*续进行场地平整,场地平整过程中机器设备使用及维修过程可能产生机油滴漏,造成总石油烃(C10-C40)污染。⑥2021年至今地块为未利用地,未发生非法倾倒事件,无外来填土,一般无潜在污染。2)相邻地块历史至今主要由农用地、道路、商铺、办公楼和寺庙组成,周边50m范围内无生产企业存在。地块南面和北面道路建设过程中机械设备使用及维修使用的机油可能产生滴漏,造成总石油烃(C10-C40)污染。
综上所述,三个地块的潜在污染因子均为总石油烃(C10-C40),污染因子在历史活动中可能通过大气扩散、遗撒、渗漏等污染途径,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为弄清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是否曾受历史活动影响,对上述潜在的关注区域实施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于2024年2月22日~25日进行土壤样品采集;于2024年2月27日进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调查地块内共布设30个土壤点位(S1~S30)、4个地下水监测井(W/S4、W/S8、W/S13、W/S17),土壤监测点位钻探深度主要为6-8m,S9、S11点位钻探深度为4m,4m处为岩石,S21钻探深度为5.5m,5.5m处为岩石;井深为6~8m。本次调查共布设2个土壤对照点(DZ1、DZ2),土壤对照点DZ1选取在调查地块东面约50m未利用地处,土壤对照点DZ2选取在调查地块北面约60m未利用地处。
初步调查在红线范围地块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30个,初步采样调查共采集120个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品及对照点),检测项目包括pH、水分、GB36600表1基本45项、总石油烃(C10-C40)。采集地下水样品4组(不含平行样品),检测项目包括pH、浊度、GB36600表1基本45项、总石油烃(C10-C40)。
土壤筛选值:①根据惠来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惠来县HCB5-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2023年11月)文件,调查地块拟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因此本项目监测指标采用第一类用地筛选值;②砷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附录表A.1中砷在赤红壤中的背景值。
地下水筛选值:本项目所在区域属“韩江及粤东诸河揭阳惠来沿海地质灾害易发区”不位于保护区范围内,因此地下水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限值作为筛选值。《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没有的指标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地下水污染风险控制值。
样品检测分析结果:①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土壤样品的各指标中除pH和水分外共有砷、汞、镉、铜、镍、铅、氯*烷、氯*烯、1,1-二氯*烯、二氯*烷、*苯、间,对-二*苯、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石油烃(C10-C40)19项检出。检测结果显示,土壤样品各检出项检测结果均低于本项目所选取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指标均未检出。
②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地下水各样品检测指标中除pH和浊度外共有镍、铜、砷、镉、铅、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6项检出,结果显示,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中除浊度外其余指标均低于IV类标准限值,浊度不为毒理性指标,对人体健康无风险影响。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均未超本项目所选取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处浊度外均未超IV类标准限值,浊度不为毒理性指标,对人体健康无风险影响,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调查地块作为第一类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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