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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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 (略)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 (略) 人民政 (略) 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4〕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和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的要求,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海盐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标准规范认定不可移动文物,按程序登记公布本辖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海盐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安装、调试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组建普查队*,开展培训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经费保障

全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全县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海盐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普查工作方案,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镇(街道)是本次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我县县域内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规范管理,保证普查数据质量。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锻炼队*,提高专业人员素质。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县博物馆(县文物保护管理所)等县级文物保护机构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参加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等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和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与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营造支持文物普查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海盐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 (略)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 (略) 人民政 (略) 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4〕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和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的要求,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海盐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标准规范认定不可移动文物,按程序登记公布本辖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海盐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普查机构,安装、调试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组建普查队*,开展培训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经费保障

全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全县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海盐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普查工作方案,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各镇(街道)是本次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有关要求,我县县域内使用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规范管理,保证普查数据质量。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锻炼队*,提高专业人员素质。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县博物馆(县文物保护管理所)等县级文物保护机构的技术指导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参加文物普查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工作,建强文物保护队*,提升普查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效推进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等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和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与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在全社会营造支持文物普查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海盐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7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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