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水利局关于2023年水利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
泉州市水利局关于2023年水利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2023年,我局共制发4份水利规范性文件,分别是《 (略) 水利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晋江干流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泉水规范〔2023〕1号)、《 (略) 水利局关于印发< (略) 级水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2号)、《 (略) 水利局关于印发< (略) 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补充基准(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行政处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3号)和《 (略) 水利局 (略)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泉水规范〔2023〕4号);同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提出评估意见”的原则,经起草科室自查自清,截至2023年底,另有3份水利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执行,分别为《 (略) 水利局关 (略) 市级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的通知》(泉水河湖〔2021〕16号)、《 (略) 水利局关 (略) 水利行业小微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细则(试行)的通知》(泉水规范〔2022〕1号)、《 (略) 水利局关 (略) 水利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泉水规范〔2022〕2号)。
二、具体实施情况
(一)《 (略) 水利局关 (略) 市级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的通知》(泉水河湖〔2021〕16号)。2021年10月,我局对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印发了该文件。2021年12月,省水利 (略) 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予以转发实施, (略) 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 (略) 定裁量基准不一致的, (略) 裁量基准。鉴于我局制定的自由裁量基准仍有部分适用,该规定予以保留执行。2023年以来,我局查处水行政处罚案件, (略)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级该规定无具体适用。
(二)《 (略) 水利局关 (略) 水利行业小微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细则(试行)的通知》(泉水规范〔2022〕1号)。为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小微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结合水利实际,2022年6月,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 (略) 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了《 (略) 水利局关 (略) 水利行业小微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细则(试行)的通知》,对水利行业小微企事业单位(水管单位、水电站)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评审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全市有9个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细则有效指导辖区内367家水利小微企事业单位(水管单位、水电站)完成达标创建和提升,并持续按照要求开展年度自评367家,切实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标准、清单,进一步推进企事业单位标准化、规范化运行,有效防控和消除事故风险,遏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为水利投资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三)《 (略) 水利局关 (略) 水利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泉水规范〔2022〕2号)。 (略) 水利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11项、从轻处罚事项5项、减轻处罚事项4项、免于强制事项8项,主要涉及河道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监督等水利部门行政执法常涉领域。2023年,我局办理水事违法案件,虽未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具体适用,但是该文件对于我局在行政执法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是作为从轻、减轻、免于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重要依据。
(四)《 (略) 水利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晋江干流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泉水规范〔2023〕1号)。 (略) 水利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2月21日印发了《关于晋江干流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该通告明确了晋江干流河道禁止采砂的范围、时间、对象,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为晋江干流河道采砂行政管理提供政策文件依据。根据该通告,晋江干流全线禁止采砂, (略) 本级2023年无办理河道采砂许证。
(五)《 (略) 水利局关于印发< (略) 级水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2号)。2020年2月25日,我局印发了《 (略) 级水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试行)》(泉水办〔2020〕11号), (略) 级涉水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要求,对市级涉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按照“一项目一评价”原则开展考核评价,由项目业主和审批部门分别按40%和60%的比例对办结审批件的中介服务情况进行评分。自印发执行以来,我局已累计对114件审批办件的中介服务情况完成了评分,并印发了5份通报。鉴于该规定已到有效期,我局组织进行修订,于2023年6月20日重新印发执行,有效期5年。自该规定执行以来,我局已累计对42件行政审批办结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效能进行考核评价,对涉水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起到较好的效果。
(六)《 (略) 水利局关于印发< (略) 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补充基准(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行政处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3号)。2021年10月,我局修订印发了《 (略) 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泉水河湖〔2021〕16号),同年年底, (略) 水利厅印发了《 (略) 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水〔2021〕14号),但是两份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明确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利于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水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因此,为进 (略) 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2023年7月11日,我局制定了《关于印发< (略) 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补充基准(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行政处罚)>的通知》,明确了21项水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包括15项涉及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行政处罚和6项涉及水利风景区的行政处罚。自执行以来,我局已在办理的1件水利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案件中予以适用。
(七)《 (略) 水利局 (略)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泉水规范〔2023〕4号)。为进 (略) 水土保持评估报告的编审工作,优化水土保持政务服务, (略) 实际,2021年6月,我局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 (略) 水利局关 (略)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试行)》(泉水保〔2021〕8号)。该文件实施以来,全市已有8个县(市、区)的18个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56个入园项目享受到了水土保持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红利。鉴于原文件2年有效期已到,我局组织人员重新修订,于2023年8月15日印发了《 (略) 水利局 (略)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泉水保〔2023〕12号),自印发以来,全市已有1个县(市、区)的1个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24个入园项目共享了区域评估成果,文件实施效果较为显著。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以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为契机,逐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清理、备案、公开等管理机制,对2024年即将到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评估清理,开展必要的修订调整,为依法行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略) 水利局
2024年2月21日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2023年,我局共制发4份水利规范性文件,分别是《 (略) 水利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晋江干流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泉水规范〔2023〕1号)、《 (略) 水利局关于印发< (略) 级水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2号)、《 (略) 水利局关于印发< (略) 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补充基准(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行政处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3号)和《 (略) 水利局 (略)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泉水规范〔2023〕4号);同时,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提出评估意见”的原则,经起草科室自查自清,截至2023年底,另有3份水利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执行,分别为《 (略) 水利局关 (略) 市级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的通知》(泉水河湖〔2021〕16号)、《 (略) 水利局关 (略) 水利行业小微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细则(试行)的通知》(泉水规范〔2022〕1号)、《 (略) 水利局关 (略) 水利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泉水规范〔2022〕2号)。
二、具体实施情况
(一)《 (略) 水利局关 (略) 市级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的通知》(泉水河湖〔2021〕16号)。2021年10月,我局对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印发了该文件。2021年12月,省水利 (略) 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予以转发实施, (略) 市级水行政处罚自由 (略) 定裁量基准不一致的, (略) 裁量基准。鉴于我局制定的自由裁量基准仍有部分适用,该规定予以保留执行。2023年以来,我局查处水行政处罚案件, (略)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级该规定无具体适用。
(二)《 (略) 水利局关 (略) 水利行业小微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细则(试行)的通知》(泉水规范〔2022〕1号)。为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小微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结合水利实际,2022年6月,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 (略) 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了《 (略) 水利局关 (略) 水利行业小微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细则(试行)的通知》,对水利行业小微企事业单位(水管单位、水电站)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评审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该规范性文件实施以来,全市有9个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细则有效指导辖区内367家水利小微企事业单位(水管单位、水电站)完成达标创建和提升,并持续按照要求开展年度自评367家,切实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标准、清单,进一步推进企事业单位标准化、规范化运行,有效防控和消除事故风险,遏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为水利投资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三)《 (略) 水利局关 (略) 水利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泉水规范〔2022〕2号)。 (略) 水利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11项、从轻处罚事项5项、减轻处罚事项4项、免于强制事项8项,主要涉及河道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监督等水利部门行政执法常涉领域。2023年,我局办理水事违法案件,虽未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具体适用,但是该文件对于我局在行政执法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是作为从轻、减轻、免于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重要依据。
(四)《 (略) 水利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晋江干流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泉水规范〔2023〕1号)。 (略) 水利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2月21日印发了《关于晋江干流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该通告明确了晋江干流河道禁止采砂的范围、时间、对象,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为晋江干流河道采砂行政管理提供政策文件依据。根据该通告,晋江干流全线禁止采砂, (略) 本级2023年无办理河道采砂许证。
(五)《 (略) 水利局关于印发< (略) 级水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2号)。2020年2月25日,我局印发了《 (略) 级水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试行)》(泉水办〔2020〕11号), (略) 级涉水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要求,对市级涉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按照“一项目一评价”原则开展考核评价,由项目业主和审批部门分别按40%和60%的比例对办结审批件的中介服务情况进行评分。自印发执行以来,我局已累计对114件审批办件的中介服务情况完成了评分,并印发了5份通报。鉴于该规定已到有效期,我局组织进行修订,于2023年6月20日重新印发执行,有效期5年。自该规定执行以来,我局已累计对42件行政审批办结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效能进行考核评价,对涉水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起到较好的效果。
(六)《 (略) 水利局关于印发< (略) 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补充基准(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行政处罚)>的通知》(泉水规范〔2023〕3号)。2021年10月,我局修订印发了《 (略) 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稿)》(泉水河湖〔2021〕16号),同年年底, (略) 水利厅印发了《 (略) 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水〔2021〕14号),但是两份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明确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利于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水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因此,为进 (略) 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2023年7月11日,我局制定了《关于印发< (略) 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补充基准(涉水利工程招投标和水利风景区领域行政处罚)>的通知》,明确了21项水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包括15项涉及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行政处罚和6项涉及水利风景区的行政处罚。自执行以来,我局已在办理的1件水利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案件中予以适用。
(七)《 (略) 水利局 (略)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泉水规范〔2023〕4号)。为进 (略) 水土保持评估报告的编审工作,优化水土保持政务服务, (略) 实际,2021年6月,我局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 (略) 水利局关 (略)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试行)》(泉水保〔2021〕8号)。该文件实施以来,全市已有8个县(市、区)的18个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56个入园项目享受到了水土保持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红利。鉴于原文件2年有效期已到,我局组织人员重新修订,于2023年8月15日印发了《 (略) 水利局 (略)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泉水保〔2023〕12号),自印发以来,全市已有1个县(市、区)的1个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有24个入园项目共享了区域评估成果,文件实施效果较为显著。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以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为契机,逐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清理、备案、公开等管理机制,对2024年即将到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评估清理,开展必要的修订调整,为依法行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略) 水利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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